法規名稱: 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輸入檢疫條件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0年7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農防字第901530135號公告 修正發布第 1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輸入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應經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檢疫
    合格並附植物檢疫證明書,其附記欄內應分別註明恐批種球栽培期間
    經轉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執行田間檢疫,未曾罹染下列疫病害蟲:
  (一)百合種球,莖線蟲(Ditylenchusdipsaci)、白緣粗吻象鼻屬(
        G-rphognahusleucoloma)及刺足根鴷 (Rhizoglyphusechinopu
        s )。
  (二)唐菖蒲種球:莖線蟲(Ditylenchusdipsaci)、馬玲薯腐敗線蟲
        (Ditylenchusdestructor)及刺足根鴷(Rhizoglyphusechinop
        us)。
  (三)大理花種球:莖線蟲(Ditylenchusdipsaci)、馬玲薯腐敗線蟲
        (Ditylenchusdestructor)及刺足根鴷(Rhizoglyphusechinop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