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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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
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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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使用土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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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豬設施: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
。
(二)養牛設施:乳牛每頭二五至五0平方公尺,肉牛每頭五至二五平
方公尺。
(三)養羊設施:乳羊每頭二.五至四.五平方公尺,肉羊每頭二.五
至四平方公尺。
(四)養鹿設施:每頭六?六至一八平方公尺。
(五)養兔設施:種兔每百隻一七0至二00平方公尺,肉兔每百隻四
0至五二平方公尺。
(六)養雞設施:種雞每百隻一五至六0平方公尺,蛋雞每百隻六至二
0平方公尺,白色肉雞每百隻六至三0平方公尺,有色肉雞每百
隻八至三0平方公尺,放山雞每百隻三0至六0平方公尺。
(七)養鴨設施:種鴨每百隻五0至一00平方公尺,肉鴨每百隻三三
至五0平方公尺,蛋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0平方公尺。
(八)養鵝設施:種鵝每百隻一00至二三三平方公尺,肉鵝每百隻七
0至一六五平方公尺。
(九)養火雞設施:每百隻八0至三五0平方公尺。
(十)養馬設施:每頭二五至一0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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