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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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87.10.27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3日

制定依據

1. 畜牧法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4日
  申辦畜牧場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
      科系畢業,或曾受各  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
      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  經驗經鄉(鎮、
      市、區)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二、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超
      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百分之八十;有建築物者應依法領有建築執
      照。
  三、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但取得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  意委託代處理業處理廢污之證明或有足夠土
      地還原畜牧廢污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者,得  免設置。
  四、主要畜牧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設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