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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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核、換發執照相關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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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訂執照費,應於提出申請時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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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全國農業金庫執照費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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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收費金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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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設立,申請核發營│執照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
│業執照 │額四萬分之一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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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增加資本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費按章程所定增加資│
│執照 │本總額四萬分之一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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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發或補發營業執照│執照費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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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核發營│執照費按每一分支機構三│
│業執照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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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區域或門牌改編變│免繳執照費 │
│更所在地地址,申請換發│ │
│營業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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