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執照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09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

  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核、換發執照相關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所訂執照費,應於提出申請時繳交。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全國農業金庫執照費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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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收費金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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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設立,申請核發營│執照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
│業執照                │額四萬分之一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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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增加資本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費按章程所定增加資│
│執照                  │本總額四萬分之一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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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發或補發營業執照│執照費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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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核發營│執照費按每一分支機構三│
│業執照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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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區域或門牌改編變│免繳執照費            │
│更所在地地址,申請換發│                      │
│營業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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