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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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執照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09日

制定依據

1. 農業金融法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3日
  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
  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
  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
  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
  九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
  定。
〔立法理由〕
  全國農業金庫所辦理之收受存款及各種放款、匯兌義務,與銀行之業務
  相近,故銀行法中有關金融名詞定義、業務操作方式、金融檢查、風險
  管理、公開揭露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處理等規定,全國農業金庫亦應
  準用。
2. 銀行法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
  申請銀行營業執照時,應繳納執照費;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