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
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信用部)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要點之
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銀行財務報表之揭露規定
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準得予省略
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
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三、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
程圖或其他圖表。
四、年報之封面,應刊載信用部名稱、年份及刊印日期。
五、年報之封裡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信用部本部及分部之地址及電話。
(二)最近年度信用部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
電話。
(三)農會、漁會網址。
六、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農會、漁會印鑑。
(二)農會、漁會負責人之簽章。
七、年報編製內容應包括信用部概況、營運概況、營業及資金運用計畫、
財務概況及特別記載事項。
八、信用部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會、漁會簡介。
(二)農會、漁會組織。
組織系統圖。
理事、監事、總幹事及信用部本、分部主任之姓名、主要經(學
)歷、選(就)任日期及任期。
(三)信用部上年度決算之淨值。
九、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列明營業項目之主要內容、營業比重。
(二)市場及業務概況:分析金融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營業目標、發
展遠景之有利與不利因素,以及最近二年度存款、授信、投資、
買賣票券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各項業務等之金額。
(三)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
及學歷分佈比率。
(四)勞資關係:列明最近二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
前與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及因應措施。
(五)固定資產及其他不動產:列明取得成本達信用部上年度決算後淨
值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固定資產名稱、數量、取得
日期、取得成本、其使用情形、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
事,以及最近二年度交易價格達前開揭露標準之重大資產買賣情
形,包括交易價格、處分損益、相對買方或賣方及與信用部之關
係。
(六)風險管理:敘明風險管理政策、評估控制風險之方法,以及各類
風險之暴險狀況,至少應包括信用風險集中度、逾期放款金額、
利率敏感性資訊、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
(七)重要契約:列示目前仍有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足以影響存
款人或會員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
約起訖日期。
(八)訴訟或非訟事件:列明信用部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最近二年
度已判決確定或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
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或會員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
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目前
之處理情形。
十、營業及資金運用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度之經營計畫。
(二)本年度處分或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預計將於本年度處分
或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其相關交易內容及預計處分損益。
(三)資金運用計畫:本年度擬擴充業務、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之計畫
內容、資金來源、運用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
十一、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事業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
名及其查核意見。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存款占淨值比率。
(3)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
償債能力:流動準備比率。
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
(2)逾放比率。
(3)總資產週轉率。
(4)員工平均營業收入。
(5)員工平均獲利額。
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淨值報酬率。
(3)純益率。
現金流量:
(1)現金流量比率。
(2)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3)現金再投資比率。
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
表、事業損益表、盈虧撥補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與分析。
十二、特別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
項:
最近二年度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最近
二年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經處以罰鍰者。
最近二年度缺失經中央主管機關嚴予糾正者。最近二年度因人
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搶奪強盜、重大竊盜、火災、暴力等
重大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
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臺幣五百
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三)重要決議:應揭露最近二年度會員(代表)大會及臨時會之重
要決議事項。
(四)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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