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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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年報應記載事項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31日

制定依據

1. 農業金融法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3日
  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
  、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
  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
  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四、第六十二條之九及第七十六條
  規定。
〔立法理由〕
  信用部所辦理之收受存款及各種放款、匯兌業務,與銀行之業務相近,
  故銀行法中有關金融名詞定義、業務操作方式、金融檢查、風險管理、
  公開揭露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處理等規定,於信用部應予準用。
2. 銀行法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
  銀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
  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
  無股東會之銀行於董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
  行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除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外,並應備置於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但已符合證券交易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
  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