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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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服務守則
  本所職員應以積極主動精神、努力推展安全衛生研究工作,並應遵守公
  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各單位主管應注意所屬人員工作之
  適當分配,並隨時督導推動。

  本所職員對於機密事件,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所職員應按規定時間到所辦公、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奉派擔任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值班人員,不得規避;遇有急要公務,
  經所長、副所長、主任秘書或單位主管指定承辦人員,應隨時到所辦理
  ,不得稽延。值日要點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