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所有條文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二、納保組,分六科辦事。
三、保費組,分五科辦事。
四、普通事故給付組,分六科辦事。
五、職業災害給付組,分五科辦事。
六、勞工退休金組,分六科辦事。
七、數位服務組,分七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本局於接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農民退休儲金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期間,設國民年金組,分六科辦事
;設農民保險組,分七科辦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企劃管理組設辦事處為派出單位。
〔立法理由〕
一、為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新增業務及數位
    服務需求量能增加,行政院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院授人組字第一
    一0二00一三0一號函同意本局納保組及職業災害給付組各增設一
    科,資訊室改為數位服務組,並依組織法體例調整組室順序。
二、納保組為應災保法擴大適用範圍,將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列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強制投保對象,並增加災保法第十條規定之特別加
    保等新增業務,增設一科專責辦理,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職業災害給付組為因應災保法第三十六條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向雇
    主追償、第八十條照護補助及第八十一條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等
    新增業務,增設一科專責辦理,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四、為提升本局數位服務量能,有效運作及管理全國勞工保險、農民健康
    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等重要資料庫,積極推動智慧型政府及強化數位
    資安策略,將資訊室改為數位服務組,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企劃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綜合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精算。
三、法律事務之處理。
四、業務之查核及管考。
五、各地辦事處業務之規劃及管理。
六、業務說明會之辦理。
七、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專案檢查。
八、其他有關企劃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局新增災保法業務,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綜合業務之規劃、研擬及費率精算納為掌理事項。
二、組改前本局業務之稽核,係原稽核室之職掌。惟組改後,原稽核室業
    已裁撤,現行業務職掌係本局內部業務查核及管考相關事宜,爰修正
    第四款文字。
三、配合現行業務實際辦理方式,爰修正第六款及第七款文字。
四、因網路申辦與查詢等線上服務系統已建置,且資訊室改為數位服務組
    ,由該組掌理數位服務發展策略,爰刪除現行第七款,其後款次依序
    遞移。

納保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保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事業單位、公司行號、機關團體、職業訓練機構、雇主聘僱外籍家庭
    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新投保業務。
三、事業單位、公司行號、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之加保、
    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處理。
四、事業單位、公司行號、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保險費之
    計算。
五、事業單位、公司行號、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納保違法
    之查處。
六、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者之納保、計費及
    違法之查處。
七、投保單位保險費繳款單之開單及寄發。
八、未投保單位之催保及違法之查處。
九、各級政府每月應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計算及通知撥付。
十、其他有關納保事項。
〔立法理由〕
一、原「業務規劃及研擬」即包含「綜合事項」,為求文字精要,爰刪除
    第一款「綜合」二字。
二、因應災保法第六條將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納為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強制加保對象,新增該等勞工之新投保、加保、退保、投保薪資調
    整、保險費計算及雇主違法行為之查處等業務,爰修正第二款至第五
    款規定。
三、因應災保法第十條所定特別加保制度,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
    從事勞動之人員及提供勞務之童工得透過保險人提供之簡便加保管道
    ,申報參加職保,繳費後即生保險效力或自指定日生效。納保組負責
    相關申報規劃、納保受理、保費計算及違規行為查處等業務,爰增列
    第六款。
四、現行第七款至第九款依序遞移為第八款至第十款。
五、本國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於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係自願
    加保對象,本屬保費組業務,另第五款之納保違法行為,包含未依規
    定申報員工加保、未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雇主未依規定負擔保險
    費、拒絕提供查核資料及未備置勞工名冊等,併予說明。

保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費處理、欠費清理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保險費收繳之處理。
三、保險費欠費之處理及裁處。
四、工會、漁會之新投保業務。
五、工會、漁會、機關團體與職業訓練機構之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
    處理。
六、工會、漁會、機關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保險費之計算。
七、工會、漁會、機關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納保違法之查處。
八、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各項書表之管理、查調、提供及保管維護。
九、其他有關納保、保費處理、欠費清理及資料管理等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災保法於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增列投保單位未繳納保險費之罰
    則,爰修正第三款文字。
二、保費組掌理事項,包含工會、漁會、機關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之加保
    、退保、投保薪資調整處理與違法之查處及保險費計算等納保業務,
    其中機關團體部分之納保事項,含政府機關、學校、新聞、文化、公
    益、合作事業、人民團體及其他勞工保險自願投保單位(專技人員、
    民意代表、雇主聘僱本國籍家庭幫傭等),爰於第七款及第九款增列
    「納保」二字,以資明確。

普通事故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生育、老年給付、就業保險給付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業
    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生育及老年給付申請之審核。
三、就業保險給付申請之審核。
四、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及追償。
五、產檢假薪資補助、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
    之審核。
六、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與產檢
    假薪資補助、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經費
    收支及帳務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普通事故給付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
    勞動部訂定之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育嬰留職停薪
    薪資補助要點等規定,爰增訂第五款,將產檢假薪資補助、陪產檢及
    陪產假薪資補助、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等業務納入掌理事項,其後
    款次依序遞移。
二、配合增訂第五款業務及災保法施行所衍生之收支及帳務事項之管理,
    爰修正第六款文字。

職業災害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失能、死亡、失蹤、醫療給付業
    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病津貼補助、照
    護補助與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三、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失能、死亡、失蹤給付業務之審
    核。
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病津貼補助、照
    護補助及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業務之審核。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業務之委託辦理及審核。
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業務之辦理。
七、應強制納保而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給付追償業務之規劃、研擬及辦理
    。
八、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保險費補助預算編列。
九、其他有關職業災害給付、津貼及補助事項。
〔立法理由〕
一、災保法之看護補助及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等業務,原係由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於災保法施行後,考量整體職災勞工保障之統
    一性,改由保險人辦理,並將看護補助更名為照護補助,同時放寬請
    領條件。另災保法擴大保障對象,針對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從事指定
    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提供相關補助津貼,爰增
    訂第二款及第四款。
二、依災保法第六十三條等規定,新增從事特別危害作業者之健康追蹤檢
    查,爰修正第六款文字。
三、為維護保險基金安全,災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依規定辦理加保手
    續之雇主,保險人於核發職業災害給付後須向渠等追還金額,爰增訂
    第七款。
四、災保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
    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費補助,原係
    以職災保護專款支應,災保法施行後改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支應
    ,並由保險人承辦,爰增訂第八款規定。
五、配合災保法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脫離,修正原各款文字,現行
    第二款至第五款,分別移列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九款。

勞工退休金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退休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及罰鍰處理。
三、勞工退休金欠費之催繳、處理及滯納金加徵。
四、勞工退休金之核發。
五、勞工退休金專戶之管理。
六、勞工退休金財務、帳務及收支之管理。
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
八、其他有關勞工退休金事項。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數位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服務發展與資通安全策略之擬訂及推動。
二、數位服務系統整體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
三、業務資料庫之規劃設計及維護管理。
四、跨機關間電子資料流通之規劃設計及維護管理。
五、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資訊資源配置及管理。
六、資訊與資安教育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七、科技應用及數位創新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數位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整併第二款有關資通安全職掌,與第六款有關資訊
    應用服務策略職掌,修正訂定第一款掌理事項。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整併現行條文第六款部分職掌,修正訂定第二款掌
    理事項。
四、為強化勞工保險等業務資料庫營運及跨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安全,增訂
    第三款及第四款。
五、現行條文第四款款次遞移為第五款,並配合業務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三款,整併現行條文第二款部分職掌,修正訂定第六款掌
    理事項。
七、為落實智慧政府推動政策,增訂第七款。
八、現行條文第七款款次遞移為第八款,並配合業務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國民年金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年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與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勾稽,連動處理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年資計
    算及給付競合事項。
三、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資料維護管理、保險費與利息之計算及繳款單寄發
    。
四、國民年金保險費欠費處理、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
五、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
    遺屬年金給付之審核。
六、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之
    審核。
七、國民年金保險費收繳及給付之帳務處理。
八、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保險費收繳及給付之出納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相關生育給付審核作
    業原係列入第九款「其他有關國民年金事項」辦理,為期職掌事項符
    合實際業務運作,爰修正第五款文字。

農民保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民退休儲金與老年農民福利津
    貼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與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勾稽,連動處理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
    害保險之納保資格、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競合事項。
三、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納保業務之審核及保險費計算。
四、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財務及保險費收繳之處理。
五、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審核及
    核發。
六、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帳務之處
    理。
七、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核發及個人專戶之管理。
八、農民退休儲金財務、帳務及收支之管理。
九、其他有關農民保險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局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辦理農民相關社會保險及發放老年農民
    福利津貼業務,其相關受託業務內容,除原條文羅列之各項掌理事項
    外,核發各項保險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亦為受託業務之一環,原
    係列入第九款「其他有關農民保險事項」辦理,為期職掌事項符合實
    際業務運作,爰修正第四款及第五款文字。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
五、本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
    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本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規程本次係全文修正,末條原則採新訂定法規方式辦理,並配合災保法
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第二項,以符法制體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