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本辦法所稱檢舉人如下:
一、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申訴之事業單位
    內部勞工。
二、前款以外,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檢舉
    之人。
〔立法理由〕
檢舉人範圍。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敘明下
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檢舉機關(構))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
二、被檢舉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
前項所定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
等。
檢舉人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構)作成紀錄。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於確認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後,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並通知檢舉人
。
〔立法理由〕
一、考量檢舉人檢舉便利性及符合受理檢舉機關(構)受理陳情案件實際
    作法,明定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時,得以
    書面或言詞之方式提出。
二、為利未來查證,規定以言詞方式提出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構
    )依規定作成紀錄。
三、為保障檢舉人權益,檢舉人如誤向無檢查權限之機關(構)提出檢舉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十七條規定,明定無權限機關(構),應即將檢
    舉案移送至有管轄權限之機關(構)。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
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名。
二、未具聯絡方式。
三、無具體內容。
四、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
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
〔立法理由〕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要點第十四點等規定,明定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
件,得不予處理之規定,以符合受理檢舉機關(構)受理陳情案件之實際
作法。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第三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於六十日內將
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但無法以書面通知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明定所稱處理情形之規範,使各地
    方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俾利依循。
二、檢舉人檢舉時如僅留下部分資料,無法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時,得採其
    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
之資訊,應予保密。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檢舉事項,於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之調解、仲裁、裁決或依法
    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已為被檢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
二、經檢舉人及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認無保密之必要。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前項所定保密之資訊,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
三人閱覽或抄錄。
〔立法理由〕
一、鑑於實務上檢舉案件,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調解、仲裁、裁決或
    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之案件,被檢舉人已知悉或可得知悉;另檢舉人及
    檢舉案件之當事人,亦多有希透過申訴制度要求受理檢舉機關(構)
    針對申訴權益事宜實施檢查,要求免予保密處理之情形,爰於但書明
    定相關規範,俾利檢查人員執行。
二、惟檢舉案件如涉及公益,依據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
    訊公開法得予公開者,自應從其規定。
三、對檢舉人之檢舉書或其他資訊內容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
    或抄錄,以有效保障檢舉人權益。

受理檢舉機關(構)受理檢舉案件,於辦理檢舉文書之分文、保管、封發
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
〔立法理由〕
一、為達保密之效,機密案件之拆封、分文、繕校、用印、封發及歸檔等
    事項應依「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規定辦理。
二、為強化對於受理檢舉機關(構)之教示效果,爰參照機密檔案管理辦
    法第八條規定,明定受理檢舉機關(構)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
    主管管理。

受理檢舉機關(構)所屬公務員或相關單位發現檢舉案件外洩、案卷遺失
及可能洩漏檢舉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並通知政風單位協助研採緊急處理措施。
〔立法理由〕
主管機關人員或相關單位發現檢舉案件外洩等情事時,應即採取緊急處理
措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