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48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45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僑光科技大學、嘉陽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嘉
        陽高級中學

四、競賽日期:107年8月6日(星期一)至8月10日(星期五)(主要日程
    如附件1)。

五、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電話:(04)23592181轉1277
  (二)第二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學苑
        地址: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588號
        電話:(04)7771678轉28
  (三)第三競賽場:僑光科技大學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僑光路100號
        電話:04-27016855轉6523
  (四)第四競賽場:嘉陽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嘉陽高級中學
        地址:臺中市清水區中清路1號
        電話:04-26152168

六、競賽職類:
  (一)綜合機械、模具、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機械設計製圖、CNC
        車床、 CNC銑床、冷作(金屬結構製作)、資訊技術(軟體設計
        )、銲接、外觀模型創作、建築舖面、汽車板金(打型板金)、
        板金、配管與暖氣、電子(工業電子)、網頁設計、電氣裝配(
        室內配線)、工業控制(工業配線)、砌磚、油漆裝潢(漆作)
        、石膏技術與乾牆系統(粉刷)、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
        銀細工、花藝、美髮(男女美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
        、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
        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技術、麵包製作、工業機械修
        護、飛機修護、健康照顧、機器人、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
        用電子(視聽電子)等47職類。
  (二)板金、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用電子(視聽電子)等 5職類
        非屬國際技能競賽職類。
  (三)依據國際技能組織規定,第45屆國際技能競賽報名國家未達12個
        以上之職類,停止舉辦競賽,屆時該職類不報名參加國際賽。
  (四)本屆將針對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辦理示範或表演賽
        ,其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七、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見第十四點)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先
        行於北、中、南區進行分區技能競賽,再推薦優勝選手參加全國
        技能競賽。
  (二)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
        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三)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趨勢、發展方向與技能重點
        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四)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
        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2。

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限民國86年1月1日以後
    出生者(集體創作、機電整合及飛機修護等3職類選手限民國83年1月
    1日以後出生者)。
  (一)全國技能競賽
        1.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名,參
          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
          (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10人(組)
          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
          名次,且不予推薦。
        2.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
          前3名。但有2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1職類時,2個
          職類得各推薦前2名、3個職類得各推薦前1名。
        3.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4.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
          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二)國手選拔賽
        1.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
          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職
          類國手選拔賽。但其選拔賽成績不列入本屆全國技能競賽名次
          。
        2.國手選拔賽分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合併全國技能競賽舉辦,錄取各職類成
            績最優之5名(組)入圍下階段。
         (2)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預定 107年10月4日(星期四)至10月5
            日(星期五)辦理(辦理地點另行通知),成績最優者為正
            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
        3.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公告入圍名單後,入圍選手應於 6日內完
          成第二階段選拔報名手續,如遇棄權依序遞補。
        4.第二階段選拔結果必要時,得辦理第三階段選拔賽;辦理之競
          賽職類、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告。

九、報名作業:
  (一)全國技能競賽:
        1.分區賽優勝選手推薦參加全國賽: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應
          於107年5月25日(星期五)前,將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
          名冊報送主辦單位。
        2.技藝競賽優勝選手推薦參加全國賽: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由技藝
          競賽各類科承辦學校繕造名冊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報名通
          知,意願參賽者應於107年5月1日(星期二)至5月10日(星期
          四)前完成網路報名事宜。
  (二)國手選拔賽:
        歷屆全國技能競賽優勝前 3名選手,且年齡符合規定,意願參加
        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者,請於 107年4月10日(星期二)至4月19
        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完成網路報名事宜。
  (三)其他事項:
        1.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變更,
          若其中任1人無法參賽者,該組以棄權論。
        2.單一職類參賽人數為3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人數2
          人(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十、競賽規則: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
    競賽規則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
    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十一、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如附件3)。

十二、報到與膳宿交通:
    (一)報到時間及地點:107 年8月6日(星期一)上午10時至11時30
          分於大會指定地點報到,逾時者註銷參賽資格。
    (二)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三)住宿:
          1.由選手自理。
          2.競賽期間自報到日至競賽第 3天晚上,提名單位距離競賽場
            逾60公里以上之選手,得檢具住宿發票(收據)申請補貼住
            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貼新臺幣400元,不足400元者核實支
            付。若因競賽提前於上午8時30分前報到者,得補助前1日住
            宿費用。
          3.大會將於 5月中旬公布特約飯店(旅館)資訊,提供訂房參
            考。
    (四)交通:
          1.107 年8月6日(星期一)上午10時至11時於高鐵台中站備有
            專車接送選手至各競賽場。 8月10日(星期五)頒獎暨閉幕
            典禮後,亦備專車送至高鐵台中站。
          2.競賽期間住宿大會特約飯店(旅館)者,提供住宿地點往返
            競賽場之交通車接駁服務。

十三、獎勵:
    (一)每1職類取前5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人數
          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除第1至5名後之名額為限)。成
          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二)獎勵方式如下:
          1.第1名:獎金新臺幣8萬元、金牌1面、獎狀乙幀。
          2.第2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銀牌1面、獎狀乙幀。
          3.第3名:獎金新臺幣4萬元、銅牌1面、獎狀乙幀。
          4.第4、5名、佳作:獎狀乙幀。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
          得前3名選手,自獲獎日起3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
          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全
          國技能競賽獲得前5名選手,自獲獎日起3年內,參加相關職類
          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
          免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
          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同辦法第十條第
          四項規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主辦單
          位公告之。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科測試。另申請免術
          科測試者,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及級別之報檢資格。參
          加國手選拔賽者,不得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
    (四)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
          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高級
          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專
          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如附件
          4)及招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五)舉行表演賽之職類,其選手成績及格者,獎金比照前項標準減
          半發給,其餘獎勵與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並
          按成績依序遞補。

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分區賽分為北、中、南3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
            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及連江縣等8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
            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等7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
            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等7縣市。
    (二)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
          構推薦者,得報名參加,其推薦原則如下:
          1.參賽選手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1提名單位每1職類限
            推薦 4人(組)。高級職業學校設有進修部者,每職類得增
            額提名進修部學生 1人。以團隊組合之職類,其提名單位必
            須為同一報名分區範圍。
          2.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
            位。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
              作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
              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產學訓合作訓練計
              畫,得依投保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擔任提名單位,
              須提供分署審核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
              證明。
           (3)進修部(夜補校)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
              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
              投保證明。
           (4)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三)各分區技能競賽於 107年1月12日(星期五)至1月22日(星期
          一)受理網路報名,每1人報名費新臺幣400元整。
    (四)競賽日期:107年4月26日(星期四)報到及熟悉場地,27日(
          星期五)競賽及評分,28日(星期六)上午10時30分在主辦單
          位及承辦單位網站公告英雄榜。
    (五)獎勵:
          1.每1職類取前5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優
            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無條件進位)。另得
            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1至5名後之名額
            為限)。
          2.獎勵方式如下:
           (1)第1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金牌1面、獎狀乙幀。
           (2)第2名:獎金新臺幣5千元、銀牌1面、獎狀乙幀。
           (3)第3名:獎金新臺幣3千元、銅牌1面、獎狀乙幀。
           (4)第4、5名、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及佳作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
          行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規劃組成
          。

十五、其他事項:
    (一)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因增列培訓單位者,得由培訓單位於107年6
          月15日(星期五)前向主辦單位申請增列為共同培訓單位,請
          新增之培訓單位檢附「增列共同培訓單位同意書」(由原提名
          單位開立)行文向主辦單位申請。
    (二)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
          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三)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
          機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
          能競賽成績前 5名及佳作,頒發獎狀予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
          及指導老師獎狀。
    (四)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獎金之權利
          。但經承辦單位同意請假者,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事後應
          由本人於規定期限內向承辦單位領取。
    (五)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承辦單位於競賽前提供參
          賽切結書,請選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切結書,逾期視同棄權。
          選手既已確認參賽,無正當理由卻未參賽者,將依下列方式處
          理:
          1.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
            該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分區技能競賽及全
            國技能競賽。
          2.選手預知屆時無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週前(即107年7
            月23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請假。請假者視同放棄該
            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3.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
            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住
            院、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
    (六)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
          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
          予受理。
    (七)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
          裁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
          會議。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
          面答覆申請人。

十六、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