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鼓勵國人學習技術,提高國家技能水準。
(二)增進業界聯誼與技術交流。
(三)配合第29屆台北國際家具展,擴大於公開展覽場舉辦木漆藝作類
群技能競賽,期以加強宣導競賽活動,展現職場達人技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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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臺灣區家具工業同業公會
(四)協辦單位:關渡木工職人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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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競賽日期:108年2月22日(星期五)至2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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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1):
(一)漆作藝術職類
(二)藝術花窗創作職類
(三)藝術家具創作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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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方式:
(一)採3階段方式進行:
1.第 1階段(審圖):報名時繳交設計圖等文件,由裁判團召開
審查會議,擇優錄取10人。
2.第2階段(初賽):實地技能競賽,擇優錄取5人。
3.第3階段(決賽):實地技能競賽,產生優勝第1至5名。
(二)選手於競賽時採用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
相關設施,進行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
(三)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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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民國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工作或訓練年資累
計3年以上(截至107年12月31日止),經由提名單位推薦得報名
參加。
(二)提名單位以選手服務(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公司
、行號(商號)及職業訓練機構等具法人資格者為限,相關規定
如下:
1.推薦選手參加競賽之提名單位,每 1單位每1職類限推薦2人。
2.機關(構)、團體、公司、行號(商號)及廠商提名者,須加
附提名單位投加之勞保證明資料(個人勞保明細表影印本),
或漁民、農民、軍人保險卡影印本。若為受僱於僱用勞工 4人
以下公司、行號之員工,投保於職業工會者,須由服務單位出
具服務證明,並檢附職業工會之投保證明作為佐證資料。另參
加公保者,檢附公務人員服務證明影本。以上證明所載之工作
年資須累計達3年以上。
3.各級學校內部系所或附設機構應以學校名義提名,不得由內部
單位擔任提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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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採用網路報名,自108年1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
至108年1月10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報名網址:https://w
ww.wdasec.gov.tw/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首頁/
最新消息)。報名人數未達6人者,得延長報名時間1週,仍未達
6人者,則停辦該職類競賽。
(二)報名方式:
1.提名單位或報名人,應於報名網址畫面,登錄參賽基本資料,
包含比照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上傳最近 2年內所拍攝彩
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相片 (2MB以
內,解析度300至600DPI之JPG檔)。
2.登錄完成後,務必列印網路報名表,加蓋提名單位印信(章戳
),並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檢附設計圖及相關佐證文件影本(個人勞保明細表、農民、軍
人保險卡或公務人員服務證明影本),裝入A4信封袋,並將「
郵寄報名資料用信封封面」貼於信封袋上。報名表及上開文件
請於108年1月11日(星期五)前(含當日),掛號郵寄至「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競賽科」。
(四)如未依規定於上述期限內寄出報名資料(以郵戳為憑),網路報
名視為無效,並予註銷報名資格。
(五)報名表件經承辦單位審核後,資料不齊全或不符資格者,不予受
理,並由主辦單位通知提名單位或參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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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競賽規則: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規定,選手於競賽期
間應遵守競賽規則及選手須知等規定,違反者,依大會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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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競賽期程與地點(競賽日程表如附件2):
(一)漆藝創作職類
1.初賽:108年2月22日(世界貿易中心展覽一館)。
2.決賽:108年2月23日(世界貿易中心展覽一館)。
(二)藝術花窗創作職類
1.初賽:108年2月23日(關渡木工職人教室)。
2.決賽:108年2月24日(世界貿易中心展覽一館)。
(三)藝術家具創作職類
1.初賽:108年2月24日(關渡木工職人教室)。
2.決賽:108年2月25日(世界貿易中心展覽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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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膳宿及交通:
(一)膳食:競賽期間由主辦單位供應午餐便當。
(二)住宿:
選手之服務單位或住居所距離競賽場60公里以上者,由大會補助
住宿一日,每人最高新臺幣800元整,日期如下:
1.漆作藝術職類:2月22日晚上住宿。
2.藝術花窗創作職類:2月23日晚上住宿。
3.藝術家具創作職類:2月24日晚上住宿。
(三)交通:由選手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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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名優勝選手,獎勵如下:(成績不及格者,不
列名次,亦不獎勵)。
1.第1名:每位獎金新臺幣8萬元,獎座1座、獎狀1幀。
2.第2名:每位獎金新臺幣6萬元,獎座1座、獎狀1幀。
3.第3名:每位獎金新臺幣4萬元,獎座1座、獎狀1幀。
4.第4名:獎狀1幀。
5.第5名:獎狀1幀。
(二)依據「鼓勵單位或個人贊助技能競賽實施要點」對技能競賽熱
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選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會之單位或
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
(三)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賽成績前 5名,主辦單位頒給其提名單
位及指導老師獎狀1幀。
(四)每職類於競賽結束及評分後,立即公告英雄榜並舉行頒獎儀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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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事項:
(一)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名次,並按成
績依序遞補。
(二)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布後 3小時內(中午12時前
),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三)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
裁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技術
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以書面答覆申請人。
(四)本競賽之技能範圍有別於技能檢定,不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
發證辦法之免術科測試之規定。
(五)選手報名時填寫電子信箱,即可訂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電子報及參加「技能競賽充電讚」社群網站,收取競
賽各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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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編列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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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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