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改善技能、肯定身心障礙者之潛能。
(二)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上的經濟活動。
(三)促進社會大眾瞭解身心障礙者之能力。
(四)提倡國際友誼與技術交流。
(五)督促各級政府重視身心障礙者的需要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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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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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四)協辦單位: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
、各身心障礙者之團體、機構、學校、各直轄市及各縣(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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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日期:
(一)報到、選手熟悉場地:111年11月3日(星期四)。
(二)競賽:111年11月4日(星期五)。
(三)英雄榜揭榜、頒獎典禮:111年11月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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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場地:詳見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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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職類:
(一)預定舉辦籐藝、家具木工、電腦程式設計、網頁設計、 CAD機
械設計製圖、資料庫建置、陶藝、繪畫、基礎女裝、男裝、工
業電子、珠寶金銀細工、攝影、海報設計、編輯排版、蛋糕裝
飾、電腦組裝、平面木雕、電腦軟體應用、自行車組裝、西餐
烹飪、廣告牌設計、進階女裝、麵包製作、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電腦操作、花藝、電腦中文輸入等28職類。
(二)上開職類技能範圍詳見簡章。
(三)除上開職類外,本屆如有新增職類(表演賽),其名稱、技能
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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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賽方式:
(一)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為
準,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為原則。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
競賽場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
參加競賽。
(二)依規定各職類報名人數達6人時,該職類始辦理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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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5歲以上,領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
法」規定所開立之證明)。僅採認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縣市政
府社會局(處)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不採認其他單位開立的
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
加同職類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電腦操作」職類限制視覺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明
所記載的障礙類別必須為「第2類b210」(或ICD診斷01);「
電腦中文輸入」職類限制智力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
明所記載的障礙類別必須為「第1類b117」(或ICD診斷06)。
(四)本競賽以具有身心障礙資格者始得參賽,報名時無法提供有效
期限(至競賽當日為準)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111年6月15日
(星期三)前完成換發補證並繳交影印本至承辦單位,競賽當
日將查驗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賽。
若導致參賽人數不足 6人時,該職類改辦理表演賽,優勝獎金
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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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名方式暨日期:
(一)經提名單位(機關、學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
司行號及職業訓練機構)推薦始得報名,在學者以就讀學校為
提名單位,在職者以服務單位為提名單位。每一單位同一職類
最多以推薦 3人為限,各單位推薦選手報名前,務請特別注意
被推薦者之身心狀況是否適合參與競賽。
(二)採網路報名方式:
1.請於 111年5月2日(星期一)至5月30日(星期一)下午5時
前登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tps://ww
w.wdasec.gov.tw)最新消息之報名系統連結完成網路報名
,登錄完成後下載網路報名表,於 5月31日(星期二)前郵
寄報名表,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如未依規定於
上述期限內寄出報名資料,網路報名視為無效,將予以註銷
報名資格)。對網路報名有困難者,可電洽02-89956399轉2
655、1292、1293、1294提供協助。
2.報名表請加蓋提名單位印信(得由內部單位或子公司蓋章戳
),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裝在A4大小信封內。另將報名系統列印之「寄件信封封面」
貼在信封上,以掛號逕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
分署五股職業訓練場(24890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19號7樓,
電話:02-89956399轉2655、1292、1293、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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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索取簡章地點:簡章請於 111年4月25日(星期一)至5月30日(星期
一)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競賽科或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各分署(含就業中心)、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就業
服務中心(站)索取(如附表),或上網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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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競賽規則:
(一)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
賽規則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
場講解之規範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
獎勵,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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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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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技能檢定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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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正,調修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改列第四款。另考量實務需求,現行條文
第一項第三款增列地方文史並刪除法律專業領域。現行條文第一項第
四款遞延至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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