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17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4月26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1105061171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8點及第10點附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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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八、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5歲以上,領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
          法」規定所開立之證明)。僅採認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縣市政
          府社會局(處)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不採認其他單位開立的
          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
          加同職類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電腦操作」職類限制視覺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明
          所記載的障礙類別必須為「第2類b210」(或ICD診斷01);「
          電腦中文輸入」職類限制智力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
          明所記載的障礙類別必須為「第1類b117」(或ICD診斷06)。
    (四)本競賽以具有身心障礙資格者始得參賽,報名時無法提供有效
          期限(至競賽當日為準)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111年6月15日
          (星期三)前完成換發補證並繳交影印本至承辦單位,競賽當
          日將查驗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賽。
          若導致參賽人數不足 6人時,該職類改辦理表演賽,優勝獎金
          減半發給。

十、索取簡章地點:簡章請於 111年4月25日(星期一)至5月30日(星期
    一)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競賽科或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各分署(含就業中心)、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就業
    服務中心(站)索取(如附表),或上網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