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裁決委員作成之調查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裁決委員及記錄職員姓名。
三、裁決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同意到場相關人員之姓名。
五、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所為聲明或陳述之要點。
六、證人之陳述或鑑定人之鑑定結果。
七、調查紀錄。
八、調查意見。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交裁決委員會。
常務裁決委員應檢視下列資料,並提出書面意見,供審查小組或裁決委員
會參考:
一、第一項之調查報告。
二、裁決委員撰寫之裁決決定建議書。
三、裁決委員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之裁決決定書。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常務裁決委員職責內容包括對裁決案件之調查報告及裁決決定書提出
    意見,又實務上裁決委員係先提出裁決決定建議書後,再依裁決委員
    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常務裁決委
    員應檢視調查報告、裁決決定建議書及裁決決定書並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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