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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投保單位負責人有變更者,原負責人未清繳保險費或滯納金時,新負責人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投保單位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合併後存續 或另立之投保單位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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