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九
條之一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
得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
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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