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所定人員」。
二、旨揭所稱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指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勞工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