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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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並輔導事業單位建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衛生自
    主管理,致力持續改進安全衛生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申請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單位:係指申請參與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職安衛制度)之事業單位。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參與單位:係指事業單位依本要點規定,
        申請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經評鑑由本會頒發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制度參與單位(以下簡稱參與單位)標誌,在該標誌有效期
        間者謂之。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委員會:係指由本會設置之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制度評鑑委員會,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決審
        及管理事項。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機構:係指本會委託辦理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制度評鑑初審作業及協助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運作管理
        等事項之非營利性機構。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機構(以下簡稱評鑑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
  (一)辦理申請參與單位評鑑初審作業。
  (二)督導參與單位辦理稽核工作。
  (三)協助推展職安衛制度。
  (四)提供職安衛制度有關之教育訓練及諮詢服務。
  (五)協助辦理職安衛制度參與單位標誌之發給等管理事項。
  (六)其他職安衛制度管理有關事項。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之職掌如
    下:
  (一)辦理申請參與單位評鑑決審作業。
  (二)有關榮譽參與單位審查作業。
  (三)指導職安衛制度評鑑必要之技術及執行。
  (四)提供職安衛制度諮詢之事項。
  (五)推薦具有能力之職安衛制度評鑑員。
  (六)其他有關職安衛制度管理、技術事項。

五、評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本會就有關機關
    及具有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遴聘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評鑑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委員互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七、評鑑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得視案件需要另邀有關
    人員列席,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方得開會。其決議事項,以本會名
    義行文。

八、申請參與單位應填具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申請書(如
    格式一),並就其中不符法令規定事項及提昇勞工安全衛生事項,分
    別擬具改善計畫及提昇計畫(如格式二),向本會提出申請。

九、要點八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申請書應檢附之自評申
    報書及安全衛生基本資料,由本會訂定,並依需要修訂;申請參與單
    位得向評鑑機構索取。

十、評鑑機構於接到申請參與單位之申請案,依下列規定於二個月內完成
    辦理初審作業:
  (一)審核申請參與單位之申請文件。如檢送之資料不全,應以書面通
        知申請參與單位補正。
  (二)申請參與單位為初次申請參與職安衛制度者,評鑑機構於完成書
        面文件審查作業後,實施現場評鑑;如申請參與單位為繼續申請
        參與職安衛制度者,評鑑機構於完成書面文件審查作業後,得視
        審查書面文件之內容,於認有需要時,得通知實施現場評鑑。
  (三)前項之現場評鑑由評鑑機構指派評鑑員二至三名前往評鑑,並指
        定一人為主評員負責評鑑員間之協調連絡,由主評員綜合各評鑑
        員之意見,撰寫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報告表(如
        格式三),提送評鑑機構。
  (四)評鑑機構於接到評鑑報告表後,得視需要將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制度評鑑報告表中有關建議改善事項送申請參與單位;申
        請參與單位認為有需要說明時,於十五日內以書面說明。

十一、評鑑機構將申請參與單位之相關資料及初審結果彙整,提送評鑑委
      員會辦理決審。評鑑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決審,並將決審結果
      通知申請參與單位並副知評鑑機構、當地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
      及經濟部工業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決審為參與單位者,得依
      決審結果之等級,頒發自決審通過之日起有效期間一年、二年或三
      年之參與單位標誌(以下簡稱標誌)。

十二、參與單位於標誌有效期間內,每一年由稽核員實施稽核一次以上,
      並將稽核結果連同改善計畫或提昇計畫執行情形(如格式四),於
      標誌每屆滿一年後之一個月內函報本會備查,但繼續參與職安衛制
      度申請時除外。

十三、參與單位於標誌有效期間內,再繼續參與職安衛制度時,應檢附辦
      理本要點十三之自行稽核結果,並依本要點八及十二規定辦理。

十四、評鑑員應具備下列之一之資格,經評鑑員訓練並參與評鑑機構安排
      實地評鑑觀摩二場次以上,始得擔任。
    (一)曾任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者。
    (二)任教大專校院相關安全衛生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工業安全技師或工礦衛生技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者。
    (四)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
          以上者。
    (五)其他具有勞工安全衛生專長經本會認可者。

十五、稽核員應具備下列之一之資格,並經稽核員訓練者:
    (一)曾任勞動檢查員一年以上者。
    (二)任教大專校院相關安全衛生課程具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工業安全技師或工礦衛生技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者。
    (四)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一年
          以上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具三年以上經驗者。
    (六)其他具有勞工安全衛生專長經本會認可者。
    具有前點評鑑員資格者,得擔任稽核員,並免除稽核員訓練。

十六、參與單位得予下列獎勵:
    (一)職安衛制度實施成果優良,且連續三年以上為參與單位,經評
          鑑委員會審查後,由本會給予榮譽參與單位標誌。
    (二)參與單位及其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得自薦或被推薦參加全國性推
          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之選拔。
    (三)參與單位對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經濟部工業局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所舉辦之適合該單位參加之各項勞工安全衛生活動
          ,得函請主辦單位優先分配名額,俾便派員參加。
    (四)參與單位得向政府機關申請優先提供安全衛生技術輔導。
    (五)政府機關發行之法規或安全衛生相關刊物,優先寄送參與單位
          參考。
    (六)參與單位名單公告於本會網站,提高企業經營形象,以鼓勵社
          會大眾及勞工選擇就業之參考。

十七、參與單位於標誌有效期間內,本會列入已推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
      度事業單位名冊,送勞動檢查機構參酌,並得以督導代替檢查。

十八、勞動檢查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得不定期督導轄內參與單位推行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之情形,並填具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督導紀錄表(如格式五)送本會參考。

十九、本會為辦理職安衛制度業務所需費用,以編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