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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轉業訓練之計畫)
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 配合社會福利措施,訂定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擬定前項訓練計畫時,關於農民志願轉業訓練,應會商農業主管 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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