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
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
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