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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職業訓練費用之項目及審核辦法)
前條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之項目如左: 一、自行辦理或聯合辦理訓練費用。 二、委託辦理訓練費用。 三、指派參加訓練費用。 前項費用之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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