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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主管機關之查察)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 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對前項之查察不得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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