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得就考核結果依
左列規定辦理:
一、著有成效者,予以獎勵。
二、技術不足者,予以指導。
三、經費因難者,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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