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應舉辦
技能競賽。
前項技能競賽之實施、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
辦理、裁判人員遴聘、選手資格與限制、競賽規則、爭議處理及獎勵等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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