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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處罰)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 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訓整頓。 四、撤銷或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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