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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遲未繳納訓練費用差額之滯納金)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繳交職業訓練費用差額而未依規定繳交者,自規定 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差額繳清日止,每逾一日加繳欠繳差額百分之零點 二滯納金。但以不超過欠繳差額一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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