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
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
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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