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養成訓練結訓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結訓學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二、訓練班別。
  三、訓練起訖年、月、日。
  四、訓練課程及其時數。
  五、訓練單位名稱。
  六、證書字號。
  訓練單位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接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者,其結訓證書除
  應記載前項事項外,應再列明委託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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