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20
人,瀏覽人次:
82988809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十一條
事業機構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未達規定比率者,事業 機構應自審核結果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於規定期限內,依本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將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