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事業機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者,其職業訓練機構之固定資產
折舊費、租金、修繕費、人事費、行政事務費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之相關費用,得列為該事業機構之職業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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