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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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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事業機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者,其職業訓練機構之固定資產 折舊費、租金、修繕費、人事費、行政事務費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之相關費用,得列為該事業機構之職業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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