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聘請勞工、
    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有關就
    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爰於本條規定,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應依
    各地區就業市場狀況,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設置
    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三、鑒於本法第七條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已刪除就業服務策進委
    員會之規定,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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