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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四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如下: 一、廣告費。 二、命題費。 三、閱卷或評審費。 四、場地費。 五、行政事務費。 六、印刷、文具及紙張費。 七、郵寄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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