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實施工會教育,提升職業工會會員專
業知能,參酌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且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之職業工
會或職業工會聯合組織(以下簡稱工會),並辦理工會教育者。
|
三、辦理工會教育,應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授課。
(二)實務演練。
(三)分組研討。
(四)導覽活動。
(五)本部製作影片賞析。
|
四、工會教育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辦理二日者,應安排
九節以上之課程(均應包含二節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課程)。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前點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節為限,合計不得超
過三節。安排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者,至少應包含一節勞動權益影
片,並應有專人導讀。
核心課程、政策課程及勞動權益影片由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
定,並公告之。
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人員
,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工會教育之每場次參訓人數,不得低於三十人。
|
五、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將申請文件採掛
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
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每年度申請場次以一場為限。
本要點之工會教育補助,與勞動部補助企業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
練實施要點及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淨零及數位轉型勞動權益教育訓練
實施要點之教育訓練補助,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
六、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
二):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
節數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表(附件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
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
及金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
(四)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
最近一年證明文件。
(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名冊(附件四)。
(六)職業工會聯合組織應另提供會員工會名冊(附件五)。
(七)工會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應填
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六)。
工會訂有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者,得併同檢送證明資料,提供本
部辦理審查作業。
|
七、工會教育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最高以工會教育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
十為限,工會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辦理工會教育,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一日者,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
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六萬元。
(二)辦理二日者,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
助新臺幣二千七百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
前項補助費用,辦理工會教育支出項目無場地租金、交通費及住宿費
者,每人補助標準扣減數額如附表。實際出席人數未達前項參訓人數
者,按實際出席人數核算補助金額。
工會依本要點向本部申請活動經費之補助,未足額補助部分,由工會
自行負擔。
|
八、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工會過去辦理本部相關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
(二)工會教育實施計畫之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三)工會會務運作狀況:
1.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2.當年度工會之會員工會數、實際繳費會員人數。
3.工會理事、監事性別比例。
4.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5.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
九、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工會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
完竣。
|
十、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報本部核定者
,不受第四點、第五點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七點及前點之限制。
|
十一、受補助工會應於工會教育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資料以
專函方式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二)收據(如附件七)。
(三)活動課程表。
(四)成果及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八)。
(五)切結書(附件九)。
(六)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附件十)。
(七)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並註明各活動課程名稱及師資
(附件十一)。
(八)交通費、場地租金、住宿費之佐證資料,如:發票影本、收
據影本等。
活動辦理保險之佐證資料(無則免附),如:保單(或其他等同效
力之投保證明)、保險人員名冊。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收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單位圖記。受補
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
事代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
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工會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
十二、工會應確保工會教育活動之安全,並視實際需求辦理保險;如因活
動過程中發生可歸責於工會之事故,工會應自行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
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按工會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高以
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但同一計畫同時經二個以上機關(構)
或事業單位核准補助者,本部及其他機關(構)或事業單位之補助
金額合計以不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限。
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其實際執行支出金額或實際出席人數,低於原
提報計畫之預算金額或預定出席人數之百分之七十者,將列入下一
年度工會教育經費補助額度之審查參據。
|
十三、工會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辦理日
期或提前辦理日期之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
更以二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且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計畫之辦
理日期、地點、課程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
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受補助工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本部得採下列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
形:
(一)實地訪查。
(二)其他適當方式。
|
十四、本部應以下列事項,作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一)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形。
(二)參加活動人數。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
|
十五、本要點規定修正生效前,已受理之申請案件尚未結報者,適用修正
生效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補助工會者,
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