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職業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2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4014083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至第5點、第7點及第7點附表、第11點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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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一字第0950010559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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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一字第0960125016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2點(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 育訓練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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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7年1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一字第096012655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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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8年1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一字第0970126618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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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1字第0990126429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工會教 育訓練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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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1字第1000127093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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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1字第 1010127732號令修正 發布第6點、第8點、第9點、第12點、第14點、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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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 10301254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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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4012523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5點、第7點、第8點、第12點至第14點、第1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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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 105012527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工會教育經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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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 1060126158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6點、第8點、第9點及第6點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十之一、附件十 之二、第13點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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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70125587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第8點至第10點、第15點、第16點及第6點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十之一 、附件十之二、第13點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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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 1070129079號令修正發布第9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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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0012982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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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20140538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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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113年3月15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301409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5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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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 114年4月2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4014083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至第5點、第7點及第7點附表、第11點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辦理工會教育,應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授課。
    (二)實務演練。
    (三)分組研討。
    (四)導覽活動。
    (五)本部製作影片賞析。

四、工會教育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辦理二日者,應安排
    九節以上之課程(均應包含二節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課程)。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前點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節為限,合計不得超
    過三節。安排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者,至少應包含一節勞動權益影
    片,並應有專人導讀。
    核心課程、政策課程及勞動權益影片由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
    定,並公告之。
    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人員
    ,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工會教育之每場次參訓人數,不得低於三十人。

五、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將申請文件採掛
    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
    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每年度申請場次以一場為限。
    本要點之工會教育補助,與勞動部補助企業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
    練實施要點及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淨零及數位轉型勞動權益教育訓練
    實施要點之教育訓練補助,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七、工會教育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最高以工會教育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
    十為限,工會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辦理工會教育,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一日者,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
          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六萬元。
    (二)辦理二日者,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
          助新臺幣二千七百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
    前項補助費用,辦理工會教育支出項目無場地租金、交通費及住宿費
    者,每人補助標準扣減數額如附表。實際出席人數未達前項參訓人數
    者,按實際出席人數核算補助金額。
    工會依本要點向本部申請活動經費之補助,未足額補助部分,由工會
    自行負擔。

十一、受補助工會應於工會教育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資料以
      專函方式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二)收據(如附件七)。
      (三)活動課程表。
      (四)成果及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八)。
      (五)切結書(附件九)。
      (六)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附件十)。
      (七)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並註明各活動課程名稱及師資
            (附件十一)。
      (八)交通費、場地租金、住宿費之佐證資料,如:發票影本、收
            據影本等。
      活動辦理保險之佐證資料(無則免附),如:保單(或其他等同效
      力之投保證明)、保險人員名冊。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收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單位圖記。受補
      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
      事代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
      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工會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