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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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壓氣體容器操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依其技能範圍及標準採單一
    級。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高
    壓氣體容器係屬危險性設備,為防止職業災害,提昇該業技能水準,
    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特開發本職類技能檢定。

二、高壓氣體用途甚廣,各事業單位大多使用以作為生產製程之消耗性原
    、物料,而高壓氣體製程及運搬過程中多需使用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如因設備操作、保養、維修之錯誤,除了設備本體損害之外,更可能
    引起高壓氣體外洩、火災、爆炸而造成人員之傷亡、環境之破壞。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
    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
    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二
    條明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係包含高壓氣體容器。爰此,本職類於九
    十七年配合法令訂定高壓氣體容器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以下簡
    稱本規範),以能符合法令及產業需求。

三、本規範所稱技術士之技能範圍涵蓋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管理。
    所謂高壓氣體係指: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
        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
        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
        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
        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
        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前項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
        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
        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所謂高壓氣體容器係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
    ,其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但下列各項容器,不在此限:
  (一)於未密閉狀態下使用之容器。
  (二)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
        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本職類技能檢定規範之內容分為『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
    能標準』、『相關知識』等四部分,除應具備工作範圍所列一般基本
    操作、修護、保養工作外,並著重安全衛生與環保等相關法令。

五、本職類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兩項,其題庫命製之依據與範
    圍如下:
  (一)學科測試試題之命製範圍依據規範所列各項之相關知識。
  (二)術科測試試題之命製範圍依據規範中每一工作項目之技能種類及
        技能標準。
  (三)術科測試採現場實作進行,應檢人員之衣著及個人防護具(含工
        作服、工作鞋、安全帽、防護手套等),應依術科測試規定準備
        ,且符合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