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一、鍋爐。 二、壓力容器。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四、高壓氣體容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