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2日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2.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1年04月25日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一、鍋爐。
  二、壓力容器。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四、高壓氣體容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