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期間,興建營運公司應依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證照或許可,主辦機關並協助辦理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業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廢
止,爰將本條所列法規名稱修正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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