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管線之設置或變更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管線係經由軍、商港區範圍內離岸者,其排放口之離岸距離,並須取得
  軍、商港主管機關之同意。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