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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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污染範圍調查:指調查整治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布範圍。
二、影響環境評估:指評估整治場址對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危害性,
包括土壤污染途徑評估、地下水污染途徑評估及地表水污染途徑評
估。
三、處理等級評定:指依影響環境評估結果,評定整治場址使用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進行整治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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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整治場址之污染範圍調查,應填具下列基本資料:
一、場址名稱。
二、場址位置。
三、場址所有人及相關資料。
四、場址周圍一公里內土地使用分區類別。
五、場址配置圖。
六、污染源是否清除。
七、污染源描述。
八、土壤污染範圍調查。
九、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
十、地表水污染範圍調查。
前項整治場址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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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
查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及佈點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
調查完成後,應繪製土壤污染調查範圍圖,並於圖上標示場址範圍、採
樣佈點數目、佈點位置、採樣深度、污染範圍。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
置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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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水文地質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
法及調查期間、水質監測井位置、深度、及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
。
調查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繪製水文地質剖面圖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
圖:
一、水文地質剖面圖須標示地下水位面及各受污染含水層之型態(非受
壓、受壓、滲漏)、深度、厚度、地質特性、水力傳導係數,若有
污染源需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須標示場址範圍、監測井佈點數目、監測井
位置、採樣深度、最高濃度分布範圍,並界定各個受污染含水層的
地下水流方向、流速、含水層型態(非受壓、受壓、滲漏),各受
污染含水層之水力傳導係數。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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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場址位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者,須調查其公
告範圍內之地表水體污染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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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土壤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SL1) 、污染範
圍土地使用狀況評分(SL2) 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SL3) 。
土壤污染途徑總分(SL)=SL1×SL2×SL3/1500,SL 最高為100 分前項
計算方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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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GW1) 、污染
範圍土地使用狀況評分(GW2) 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GW3)。
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GW)=GW1×GW2×GW3/15000,GW最高為100 分前
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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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地表水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SW1) 、污染
範圍土地使用狀況評分(SW2)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SW3)。
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SW)=SW1×SW2×SW3/3000,SW 最高為50分前項
計算方式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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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各種污染途徑影響評分,應依據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之結果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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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處理等級評分,包括土壤污染途徑總分(SL)、地下水污染途徑
總分(GW)及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SW);處理等級總分前項計算方式
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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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處理等級評定,依下列規定順位評定優先順序:
一、第十一條第二項處理等級總分。
二、第八條第二項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
三、第七條第二項土壤污染途徑總分。
四、第九條第二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前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相同之整治場址,其優先順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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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場址個案實際需求,考量整治場址對社會經濟損失、
自然環境之危害、文化衝擊及場址整治後之效益,報經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調整前條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
金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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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二年檢討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
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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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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