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整治場址之污染範圍調查,應填具下列基本資料:
  一、場址名稱。
  二、場址位置。
  三、場址所有人及相關資料。
  四、場址周圍一公里內土地使用分區類別。
  五、場址配置圖。
  六、污染源是否清除。
  七、污染源描述。
  八、土壤污染範圍調查。
  九、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
  十、地表水污染範圍調查。
  前項整治場址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