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成立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入來源, 為下列收入中屬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成本: 一、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產生源所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用之收入。 二、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他收入。
配合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明定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為一般廢棄物,事 業得為一般廢棄物之產生源,爰將「家戶及其他非事業」修正為「家戶及 其他產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