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
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立法理由〕
因應人事成本及物價變動情形,將包裝檢驗費由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七百
元,調整為九百五十元。

事業申請變更檢驗報告之事業名稱及負責人,且未變更原檢驗之產品及包
裝時,免繳納檢驗費。

本標準所規定之檢驗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
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