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80064555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
六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尚未修正,為因應人事成本及消費物價變動情形
,並參考財政部國庫署規費收費基準之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中之各項費用
(如人工、設備、水電費等)計算方式,爰擬修正標準第二條,將包裝檢
驗費由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七百元調整為九百五十元。

法規異動

修正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
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立法理由〕
因應人事成本及物價變動情形,將包裝檢驗費由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七百
元,調整為九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