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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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依據「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
」及「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作業與管理要點」第二十六點規定,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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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辦機關申請及使用補助款時,除依照各級政府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納入縣(市)政府年度預算方式辦理。
(二)環保署補助之設備、儀器、設施,應納入主辦機關之財產,並依
事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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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補助款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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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主辦機關補助款分成園區設置建設與推動循
環型生態城鄉建設兩部份,設置建設補助款包括規劃作業費、工程建
造費、營運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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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由主辦機關報請本署補助入區廠商/研究
機構補助款為土地租金補助費、生產補助費,研究補助費。獲得本計
畫之土地租金補助費者,不得重複申請經濟部土地租金之優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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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主辦機關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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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作業費主要補助籌備階段的作業費用和園區細部規劃費用,籌備
階段的作業費用包括籌備處場所設置和相關設施、籌備處人員薪資、
差旅及業務等費用;園區細部規劃費用包括園區整地丈量、區位劃定
及區內之相關施工。規劃作業費補助款合計為一千萬元,分兩期補助
,各為五百萬元。撥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撥款:主辦機關於設置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提送補助款申
請書(如附件一),報請環保署核定後撥付。
(二)第二期撥款:主辦機關於設置計畫核定期滿一年後,第一期補助
款支用達百分之八十,提送補助款申請書,檢附第一期補助款支
用狀況表,報請環保署核定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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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建造費係補助設置園區所需之管理大樓、研究大樓、實驗廠房、
支援設施等工程及設備儀器費用,以四億八千零貳拾萬元為補助上限
,撥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撥款:於工程發包後,檢具發包合約書和分年預算書,經
環保署審核同意,核撥發包後總經費(包括工程款、空污費及管
理費)之百分之三十。若高於補助費百分之三十,依補助經費額
度核發。
(二)第二期撥款:於發包後總經費支用達百分之二十時,提送補助款
申請書,檢具工程進度表及經費支用狀況表,經環保署審核同意
,核撥百分之四十。若高於補助費百分之四十,依補助經費額度
核發。
(三)第三期撥款:於發包後總經費支用達百分之六十時,提補助款申
請書,檢具工程進度表及經費支用狀況表,經環保署審核同意,
核撥百分之二十。若高於補助費百分之二十,依補助經費額度核
發。
(四)第四期撥款:完工結案後,提補助款申請書,檢具驗收證明書副
本、竣工報告,撥付餘款。
(五)工程建造費由環保署撥付後,主辦機關應於每年一、四、七、十
月提報執行報告,並於執行完成後提報執行成果報告送環保署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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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營運管理費係補助「專責單位」營運管理所需之相關費用,每年補助
三百萬元。主辦機關於計畫核定後第三年開始申請本補助費,提送補
助款申請書及前一年經費支用狀況表,第一次申請時應提第二年規劃
作業費支用狀況表,報請本署核定後,一次撥付,補助至民國一百年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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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動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補助費係補助主辦機閞所提計畫經核定後所
需之費用,補助款以四億元為上限,撥款方式如下:
(一)城鄉建設計畫核准後,先補助城鄉建設細部規劃費一仟萬元,由
主辦機關提補助款申請書及檢具城鄉建設計畫書,經環保署核定
後,分兩期補助各為五百萬元,主辦機關於設置計畫核定後一個
月內提送補助款申請書,報請環保署核定後撥付五百萬元;前開
補助款支用達百分之八十,提送補助款申請書,檢附補助款支用
狀況表,報請環保署核定後撥付五百萬元。
1.第一期撥款:於工程發包後,檢具發包合約書和分年預算書,
經環保署審核同意,核撥發包後總經費(包括工程款、空污費
及管理費)之百分之三十。若高於補助費百分之三十,依補助
經費額度核發。
2.第二期撥款:於發包後總經費支用達百分之二十時,提補助款
申請書,檢具工程進度表及經費支用狀況表,經環保署核定後
,核撥百分之四十。若高於補助費百分之四十,依補助經費額
度核發。
3.第三期撥款:於發包後總經費支用達百分之六十時,提補助款
申請書,檢具工程進度表及經費支用狀況表,經環保署核定後
,核撥百分之二十。若高於補助費百分之二十,依補助經費額
度核發。
4.第四期撥款:完工結案後,提補助款申請書,檢具驗收證明書
副本、竣工報告,撥付餘款。
(二)推動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補助費由本署撥付後,主辦機關應於每
年一、四、七、十月提報執行報告,並於執行完成後提報執行成
果報告送環保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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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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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入區廠商土地租金補助費係依入區廠商實際承租或購地之土地面積,
以土地租金百分之五十,從入區廠商完成承租或購地合約書,或購置
土地同意文件後,開始計算補助額度至民國一百年為止。採承租者,
入區廠商於每年十月提具補助款申請書(如附件二)及承租合約書,
經主辦機關審查後,由主辦機關報請環保署核定補助額度分年撥付。
採購地者,檢具補助款申請書及購地合約書或購置土地同意文件,經
主辦機關審查後,由主辦機關報請環保署核定補助額度分二期撥付,
第一期於完成購地合約書或購置土地同意文件,撥付百分之五十,第
二期於設廠完成,撥付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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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入區廠商生產補助費係補助入區廠商以可行技術生產環境友善產品之
費用,補助每廠初設資本額之十分之一為原則,並以貳仟伍佰萬元為
上限;其申請及審查方式另訂之。
(一)由入區廠商開始量產(設計產能達百分之八十)
,並經主辦機關查證後,分五年撥付,每年最多補助五百萬元。
少於五百萬元者依實際金額核撥,其申請補助期限至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入區廠商得隨時於當月量產產能達到年度設計產能之月平均值百
分之八十提出生產補助費申請案送主辦機關審查,由主辦機關審
查通過提送環保署核定後,撥付第一年度生產補助費,生產補助
貫之撥付以年度計算為原則。
(三)入區廠商自第二年度起應於該年度二月底前提出生產補助費申請
書送主辦機關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主辦機關於該年度三月底前
送環保署核定後,撥付第二年度生產補助費;第三年度至第五年
度之生產補助費申請時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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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入區廠商/研究機構研究補助費依所提研究計畫內容(如附件三)
,核定補助廠商/研究機構進行新產品/新技術研發之費用;其申
請及審查方式另訂之。
(一)入區廠商/研究機構每年九月份研提研究計畫補助案送主辨機
關審查,主辨機關於十月份提送審查通過文件至環保署進行核
定作業,經環保署核定後撥付第一期款,第一期款為核定經費
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款於完成研究計畫並經環保署核定結案
撥付餘款。其申請期限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
九月三十日止。
(二)每案以補助申請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執行期間以一年為原
則,必要時得延長為兩年。屬先期研發者每案補助五百萬元為
上限,每年補助研發案十案為原則;屬試量產者每案補助一千
萬元為上限,每年補助試量產案五案為原則。若當年有餘額,
得調整補助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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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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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辦機關每年應辦理對入區廠商及研究機構之查證,其查證事項如
下:
(一)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進度執行。
(二)執行成果是否符合預期效果。
(三)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四)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是否依該法相關
規定辦理,手續是否齊備完善,財務運用與保管是否妥當。
(五)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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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辦機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該年度之補助款
結算書送環保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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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辦機關依本要點提送之書表如有錯誤或瑕疵,應依環保署規定於
期限內更正,否則應自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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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辦機關如有未依核定之申請設置計畫及進度辦理,或提送申請補
助之文件不實,或補助經費移為他用等情事,經催告仍未於期限改
善時,環保署除不續予補助外,並要求繳還原補助款,終止其依推
動計畫設置環保科技園區之權利,且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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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主辦機關應依其機關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環保署補助
經費,執行時應確實依核定之申請設置計畫辦理。如確因實際需要
,必須檢討修正原核定之申請設置計畫時,應檢陳理由及修正前後
經費明細表報環保署核定。
前項若未涉及推動計畫變更者,環保署得在行政院核定總經費範圍
內調整辦理;若涉及推動計畫變更者,則環保署將另依程序報行政
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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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推動計畫預算若於執行期間因立法院刪減,其補助主辦機關部分,
環保署將通知主辦機關以修正原核定之申請設置計畫方式辦理;其
由主辦機關補助入區廠商/研究機構部分,主辦機關應本誠信原則
與入區廠商/研究機構協議修改或終止入區契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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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若欠明確或具疑義時,以環保署或指導委員會補充與解釋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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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奉署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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