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50097313號函修正 發布第9點及第9點附件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九、入區廠商土地租金補助費係依入區廠商實際承租或購地之土地面積,
    以土地租金百分之五十,從入區廠商完成承租或購地合約書,或購置
    土地同意文件後,開始計算補助額度至民國一百年為止。採承租者,
    入區廠商於每年十月提具補助款申請書(如附件二)及承租合約書,
    經主辦機關審查後,由主辦機關報請環保署核定補助額度分年撥付。
    採購地者,檢具補助款申請書及購地合約書或購置土地同意文件,經
    主辦機關審查後,由主辦機關報請環保署核定補助額度分二期撥付,
    第一期於完成購地合約書或購置土地同意文件,撥付百分之五十,第
    二期於設廠完成,撥付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