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入區廠商土地租金補助費係依入區廠商實際承租或購地之土地面積,
以土地租金百分之五十,從入區廠商完成承租或購地合約書,或購置
土地同意文件後,開始計算補助額度至民國一百年為止。採承租者,
入區廠商於每年十月提具補助款申請書(如附件二)及承租合約書,
經主辦機關審查後,由主辦機關報請環保署核定補助額度分年撥付。
採購地者,檢具補助款申請書及購地合約書或購置土地同意文件,經
主辦機關審查後,由主辦機關報請環保署核定補助額度分二期撥付,
第一期於完成購地合約書或購置土地同意文件,撥付百分之五十,第
二期於設廠完成,撥付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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