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環保科
技園區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推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辦機關:指依本要點所提之申請計畫經環保署審核通過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
(二)入區廠商:指與主辦機關簽訂入區契約,並依推動計畫接受環保
署透過主辦機關之補助,從事量產活動之機構,其為依公司法設
立之公司或其分公司、財團法人或經認許相當於我國公司組織之
外國公司之分公司。
(三)研究機構:指與主辦機關簽訂入區契約,並依推動計畫接受環保
署透過主辨機關之補助,從事環保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之機關、
學校、法人或公司。
|
貳、指導委員會及主辦機關專責管理單位之設置
|
三、環保署為建立中央運作系統,訂定各項審查要點,進行計畫審查、工
程建設督導、管考審理、績效評估等工作,並協調設置園區相關之執
行措施與配合事項,應依推動計畫規定成立「環保科技園區推動指導
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甄審主辦機關事宜,包括:
1.主辦機關環保科技園區及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申請案之甄審項
目、標準、時程、方式等之審定。
2.主辦機關所提環保科技園區及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計畫之甄審
事宜。
3.解釋有關甄審標準、程序與評決結果之事項。
4.其他應由指導委員會甄審之規定事項。
(二)審議各主辦機關所提報下列事項:
1.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2.園區引進產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3.獎勵及優惠措施。
4.其他應由指導委員會審議之規定事項。
(三)輔導及管考主辦機關事宜,包括:
1.執行設置/建設諮詢及進度考核。
2.執行工程品質之考核。
3.績效評估。
4.提供技術、管理及營運指導。
5.協調獎勵措施標準訂定。
6.其他應由指導委員會管考之規定事項。
(四)其他有關環保科技園區及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營運之協調事宜
。
|
四、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環保署署長或其指定人員兼任,副主任委員由
環保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執行秘書由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
長兼任;副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兼任。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七
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
財政部、法務部及主任委員就相關產業、環工、資源管理、土木建築
、都市計畫、法律、財務等領域專家學者各一至三人聘兼擔任之。
|
五、指導委員會由執行秘書綜理事務,所需幕僚作業由環保署成立工作小
組負責辦理,其工作人員由環保署及附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工作
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指導委員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主辦機關執行計畫相關資料。
(三)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四)臨時交辦之其他幕僚作業。
|
六、指導委員會視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召集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派員列席
;政府機關委員得由代理人出席。會議決議事項,分行各有關機關辦
理。
|
七、指導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委員及邀請列席之社會人
士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指導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環保署編列預算支應。
|
八、主辦機關為執行園區籌備、建設、招商及營運管理工作,並提供入區
廠商/研究機構各項服務,辦理相關推動措施事項,得依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及主辦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成立園區管理局或管理處等專責
管理單位。
專責管理單位成立前,於不影響其功能前提下,得先以籌備處方式運
作,並依工作需要,以現有單位人員調任,必要時得另行聘雇工作人
員。
專責管理單位應提供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行政一元化服務作業。
|
參、計畫申請、甄審及設置作業
|
九、主辦機關應先規劃調查區域內循環型生態產業狀況並自備園區用地,
依環保署之公告規定提出設置計畫申請,其申請及設置作業流程如附
圖一、二。
|
十、園區由主辦機關提供設置所需土地,依環保署公告規定研提設置計畫
,向環保署申請,獲准後並負興建、招商及營運管理之責任;因應國
內工業區土地閒置現況及配合推動計畫時程需要,以政府現有已開發
之閒置工業區為優先設置地點,必要時得使用公、民營機構開發之工
業區。
|
十一、主辦機關依推動計畫設置之園區,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單一園區面積二十公頃以上(惟環保署得視情形調整面積),
其土地使用規劃原則如下:
1.量產實證區,約十五公頃以上,以環境友善之生產程序與製
品量產為主。
2.研究發展區,約二公頃以上,以新技術之研究發展與新產品
之基礎實驗與分析為主。
3.支援設施區,約二公頃以上,以提供各種公用、污染防治及
資源回收設施為主。
4.管理中心及教育展示區,約一公頃以上,含產品展示、交易
中心,人才培訓及教育訓練中心,行政管理中心等設施。
5.各區應配置必要之綠地,綠地(不含道路之行道樹區域)總
面積以不小於總園區面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二)入區廠商/研究機構需符合以下範圍:
1.量產實證區:
(1)與清潔生產技術相關聯之產業
◆範圍:應用整合性之污染防治技術,提供工業製程、產
品與服務中,持續進行清潔生產之改善。包括節省原料
及能源、降低污染物排放及其毒性,以減少對環境衝擊
之相關產業。
◆涵蓋重點:於產品開發中,提供延長生命週期之設計;
提供替代性之生產製程,以加強節約能源、資源之取用
,及降低污染物排放。
◆相關之產業類別:例如合成氨原料氣淨化精製技術、氣
相催化法生產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磷酸生產廢水封閉
循環技術、高效活性染料替代普通活性染料,減少染料
使用量、塗料染色新技術、超濾法回收染料、含硫污水
汽提氨精製、汽提淨化水回用、高爐熱風爐煙氣餘熱回
收利用技術、石灰窯廢氣回收液態 CO2、鍋爐全部燃燒
高爐煤氣技術等。
(2)回收再生資源以創造生態化之產業
◆範圍:促進產業生態化加強基本資源之循環再利用,應
用各種可行之技術程序,以將產業製程中所產生之副產
品或廢棄物回收,並轉製為產業製程中所需基本原料之
相關產業。
◆涵蓋重點:金屬基本原料、塑化基本原料、無機原料等
。
◆相關之產業類別:例如玻璃砂、貴重金屬電鍍原料、銅
合金基材、鋁合金錠、橡膠粒、高爐水泥、無機酸、鈷
錳金屬、氯化鐵、輕質骨材等生產事業、原物料、化學
品、水減量與再循環相關產業、污染物毒性和安全控制
相關產業。
(3)應用再生資源以轉換成再生產品之產業
◆範圍:為善用再生資源,應用各種再生技術與程序,將
產業製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或廢棄物回收,並轉製成具
其他功能與用途產品之相關產業。
◆涵蓋重點:回收循環再利用之金屬製品產業、資源化塑
化製品產業、其他資源化無機製品產業等。
◆相關之產業類別:例如無機廢棄物(灰渣、廢觸媒、等
)資源化產業、有機廢棄物(廢塑膠、有機汙泥、廢輪
胎、廢紙、廚餘等)資源化產業、廢金屬(鋼鐵煙塵、
廢家電、廢汽車、廢鋁渣、廢電池、電子廢料等)資源
化產業、廢容器資源化產業、廢酸鹼資源化產業、廢溶
劑資源化產業;具備進階資源化技術產業的項目:機動
車輛的玻璃與廢塑膠、電視及電腦螢幕映像管玻璃、金
屬螢光粉、冰箱PU泡棉、洗衣機 FRP外殼、家電產品之
積體電路板、廢日光燈管、廢乾電池等;及具備進階資
源產品製造業的項目:如橡膠地墊、高壓組合磚、磷酸
鹽類產品、金屬鹽類產品、環保再生棉、環保粒片板、
環保透水磚、紙漿環保包裝材、防火隔熱板、紙類澱粉
糊化液、有機肥料培養土等。
(4)開創具新興與策略性之環保技術產業
◆範圍:為引進高級環保技術,培育高級環保人才,將發
展各種高級化學、生物、物理等環保技術,以建構綠色
產業科技。
◆涵蓋重點:環境保護服務、環保設備及器材製造、環保
工程建造及裝置等三大類。
◆相關之產業類別:例如環保設施操作維護、監測與分析
、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操作維護、環境整治工業、環境諮
詢及工程顧問、廢棄物減量技術、處理工程及設備(噪
音與振動、廢氣處理、用水/廢水及水再利用、廢棄物
處理)、儀控設備(自動監測儀器、檢測儀器),高效
率量產技術,(減少對環境衝擊,同時產生較少廢棄物
)、資源物循環再生技術(以取代傳統石化原料之依賴
)、高附加價值之生技產品(如新生物材料開發、土壤
與地下水生物復育處理)。
(5)再生能源產品與系統製造產業
◆範圍:為推廣淨潔能源及加強廢棄物能源利用,以達到
改善能源結構、促進能源永續利用之目的所發展之相關
再生能源科技產業。
◆涵蓋重點:促進能源基礎建設,及與淨潔能源之產品與
製程開發相關之產業。
◆相關之產業類別:例如工業與非工業之廢熱利用、複合
式熱幫浦/加熱/發電系統、太陽能與生質能發電、氫
氣/二氧化碳儲存、薄膜技術來改善分離程序的效率、
使用替代燃料的引擎等。太陽能應用、風力發電、太陽
能+熱泵熱水供應系統、工業規模的沼氣利用、燃料電
池、貯能技術等。
(6)關鍵性環境保護相關產業
◆範圍:提供解決社會與產業界環保問題之技術及關鍵性
組件開發製造之關聯產業。
◆涵蓋重點:包括與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及廢棄物
資源化處理相關之設備、關鍵技術及零組件等相關聯之
產業。
◆相關之產業類別:
‧水污染防治潛力產品:廢水處理套裝設備、複合性分
離膜廢水處理設備、高級氧化處理設備、重金屬電解
回收設備、流體化床結晶設備、薄膜過濾設備;水污
染防治關鍵技術:生物菌種篩選技術、厭氣及喜氣整
合性處理技術、廢水高級處理與回收再利用技術、 C
OD分解與同時脫氮除磷技術、生物固化技術、毒性與
難分解有機廢水分解去除技術、微孔薄膜、生物擔體
、接觸濾材、臭氧產生設備。
‧空氣污染防制潛力產品:過濾集塵設備、有機氣體處
理設備、半乾式除酸設備、靜電集塵設備、濕式排煙
脫硫塔、低氮氧化物燃燒機、脫硝系統、重金屬處理
設備、逸散性有機氣體冷凝設備;空氣污染防制關鍵
技術:有機氣體吸附脫附技術、氣流控制技術、生物
脫臭技術、dioxin控制去除技術、高溫陶瓷濾材、氧
化/還原型觸媒、有機廢氣自動連續監測系統、空氣
污染物減量技術。
‧廢棄物處理潛力產品及關鍵技術:廢棄物處理潛力產
品例如:灰渣資源化設備、焚化爐爐床、污泥乾燥設
備、廢棄物破碎、分離、回收設備、污泥醱酵處理設
備、廢液回收及處理設備、有毒性污泥資源化回收設
備、重(貴)金屬回收設備、電弧電漿設備等。廢棄
物處理關鍵技術例如:灰渣資源化技術、焚化爐爐床
技術、電子廢料回收技術、重金屬污泥資源化技術、
生態化建材水泥製造技術、燃燒機、機械爐床之爐條
、耐火材料、廢酸回收技術、電漿法處理高毒性廢棄
物技術、重(貴)金屬回收設備、廢棄物減量技術等
。
2.研究發展區:
(1)環境與清潔生產技術(綠色設計)研發,如:
◆生命週期評估工具發展與應用推廣
◆源頭減量技術開發與推廣獎勵
◆環境友善產品製造技術
(2)資源化技術與產品研發,如:
◆強化玻璃纖維、聚乙醯胺廢塑料及廢汽車殘渣資源化
◆螢幕與廢車玻璃資源化
◆灰渣、污泥及廚餘等資源化整合
◆資源再生技術研發
(3)污染防制與循環再利用技術研發,如:
◆循環型產業模式開發
◆綠建築與綠色社區技術系統
◆水再生技術系統
◆高效率廢水處理及水回收再利用
◆減廢、資源回收及廢棄物處理技術
◆環保設備與器材研發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
(4)清潔與再生能源研發,如:
◆生質能、太陽能及風力等清潔能源
◆熱裂解、沼氣及汽電共生等再生能源
(5)綠色消費與法規研發,如:
◆延伸製造者責任相關法規
◆資源回收體系民營化
◆綠色消費教育推廣與獎勵
◆環境風險管理系統建置
(6)環境技術資料庫建立研發,如:
◆環境技術資料庫建立
◆技術資料整合與推廣
◆環境技術資料庫專屬網站
◆清潔生產技術與指標之推廣
|
十二、主辦機關亦需同時提出循環型永續生態城鄉建設計畫,以藉由環保
科技園區之設置,進而擴展至都市主要生活圈之連結,將產業發展
融入自然生態之循環體系。
前項循環型永續生態城鄉建設範圍原則如下:
(一)降低環境負荷之環境基礎設施。
(二)保育及恢復必要的生態系統及生物多樣性的措施。
(三)乾淨與再生能源之開發利用措施。
(四)廢棄物之減量回收再利用措施。
(五)鼓勵生產與使用可回收及再生品之推廣工作。
(六)符合生產、生活、生態,三生一體之地方產業發展或環境改善
工作。
(七)配合行政院推動「地貌改造運動」,引進生態科技與工法,進
行道路、公園、橋樑、綠地、學校建設。
(八)建立永續生態共同生活圈之立即可行措施,例如水資源保育、
污染防制、二氧化碳減量、社區環境監測網、綠色建築等。
|
十三、主辦機關所提申請設置計畫應包括項目至少如下:
(一)資格文件
1.縣市首長信函:以縣市首長名義,說明辦理本申請計畫之理
念、抱負、願景或展望,以及承諾等。
2.申請計畫內容摘要。
3.環保科技園區用地之位置圖、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
地清冊(含地籍、地段、地號、使用分區、面積、所有權人
等)及土地所有權狀等。若主辦機關未取得園區用地所有權
者,應說明預定取得方式及取得時間,或提出土地所有人之
使用同意書/租賃同意書(需載明租賃期間)等。
(二)環保科技園區設置計畫
1.園區設置現況,主要需說明園區背景環境及用地之適用性,
內容包括如下:
(1)土地狀況:包括土地面積、土地取得之容易性、土地成本
、附近土地使用狀況等。
(2)交通及產業條件:包括交通動線便利性、相關產業配合度
、有無技術支援單位等。
(3)公共設施:包括法令限制、相關優惠措施、既有公共設施
完備性等。
(4)人文、自然環境:包括人口及敏感點分佈、自然環境接受
度、社區接受度、氣候影響等。
(5)就業條件:包括員工住宅區設置、公園及景觀設計、人行
或腳踏車道設置等。
2.引入產業生態關鍵性/區域特性構想:
(1)區域內既有相關產業現況及未來發展。
(2)推動相關產業發展之政策或措施。
(3)擬引進園區之產業。
(4)區域內未來發展計畫,例如與自然生態循環及區域發展之
關聯性。
(5)與週邊產業產生共生循環之關聯性。
(6)與週邊學研機構連結之可行性。
(7)與鄰近工業區產生共生循環之關聯性。
(8)引進適當技術、人才與產業之特色。
3.園區建設構想與規劃:
(1)園區用地來源及取得/租賃方式說明。
(2)成立專責管理單位之規劃、方式、自治條例、組織架構、
參與人員經驗與專長。
(3)各項硬體設施設置規劃。
◆設施及工程內容至少含整地、道路、排水、防洪、自來
水、電力與電信、管理中心及研究發展區、開放空間、
綠化與景觀、污染防治設施、其他公共設施及支援設施
等。
◆規劃內容至少說明各項工程內容概述、環保理念、施工
條件檢討、施工便道、借土或棄土區、工程材料、施工
車輛路線、採用生態/環保之施工方法、施工機具、綠
建築、環境保護對策等。
(4)依設置進度安排進度控制點及關鍵事項說明。進度控制點
需包括籌備工作具體內容至少如取得園區用地所有權,成
立專責管理單位,現場開工,管理中心、研究發展區、公
共設施等之完工驗收,公告招商等。
(5)設置期間財務計畫(含各項經費收支來源說明、財務管理
構想)。
4.未來園區營運規劃
(1)招商方式:包括招商公告事項、申請與審查作業、獎勵措
施等。
(2)行政管理及營運管理計畫:包括行政管理事項,管理一元
化及設置單一窗口受理之構想與措施,各項建構軟硬體之
使用與維護等。
(3)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之權利義務說明。
(4)招商營運時程、進度安排及關鍵事項說明。
(5)營運期間財務計畫(含各項經費收支來源說明、財務管理
構想)。
5.園區逐年達成資源循環與低(零)排放之成效評估
(1)資源循環與低(零)排放之推動策略
(2)分年目標訂定
(3)成效評估構想:包括成效評估指標之訂定、執行之具體措
施等。成效評估指標部分應包括符合國際環保公約及標準
程序、資源回收率、生產環保/環境友善產品比率、污染
減量、二氧化碳減少率等總指標。
(三)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計畫
為促成產業、生活與生態平衡,達到資源循環再利用以及都市
或區域之永續性,主辦機關應以綠敷地率、資源回收率、節水
率、二氧化碳減少率為總指標,選定重點區域及重點軟硬體建
設項目撰擬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計畫,並於計畫中擇定其成效
評估指標,以營造具有自然機能、自然魅力、環境低負荷的都
市及舒適、快樂的都市環境。計畫內容包括:
1.區域內建構循環型生態城鄉之條件-主要需說明園區如何結
合區域性資源、或與區域環境及未來發展計畫融合,達到建
構循環型生態城鄉之目標,內容包括:
(1)循環型生態城鄉建構範圍及行政轄區。
(2)建構範圍內生活、自然、社會、經濟、文化、生態等環境
。
(3)各項既有軟硬體配合措施。
(4)與未來發展計畫相容性。
2.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建構內容及其執行規劃
◆建設/建構內容包括達成前述總指標及分項建設指標等之
相關軟硬體。
◆執行規劃內容包括說明各項軟硬體設計、採用生態/環保
工法施作、使用再生原料/再生資源、管理維護計畫、相
關單位權責及分工等。
3.區域內逐年達成資源循環與低(零)排放之成效評估:
(1)資源循環與低(零)排放之推動策略。
(2)分年目標訂定。
(3)成效評估構想:包括成效評估指標之訂定、執行之具體措
施等。
4.財務計畫:
(1)各項經費估計及分年經費需求。
(2)經費收支來源說明。
(3)財務管理構想。
5.建構時程:
(1)建設/建構進度安排。
(2)關鍵事項說明。
(四)其他
|
十四、環保署針對主辦機關所提申請設置計畫,將先進行資格預審,以確
認主辦機關檢附之申請設置計畫文件資料是否完備,通過資格預審
者始送請指導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綜合評審分書面審查、現場勘
查及綜合審查等三階段辦理。書面審查(含簡報)階段,將決定符
合資格之主辦機關;現場勘查(含簡報)階段,係確認合格者研提
之書面內容與園區土地、設置、周邊環境現況等之正確性及合理性
;綜合審查階段則確定優選順序。
前項書面審查與現場勘查之評分方式,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
以上為及格,且須有超過半數委員給予及格分數時方屬及格。書面
審查及格者始進行現場勘查,現場勘查及格者始進行綜合審查。
綜合審查評決方式以序位法進行。由指導委員會委員先評分數,再
評名次。得分七十分以下者為不及格。及格者以名次總和最低者為
正取,次低者為備取,如有名次總和相同者,以得第一名次數較多
者為正取,如得第一名次數再相同者,則以評分所得總分數最高者
為正取。
於甄審與評決時,各主辦機關所答覆內容、承諾事項及指導委員會
之附帶決議,如確定經通過評決核定設置後,均列為其申請設置計
畫之一部分。
|
十五、為均衡區域發展,原則上環保署將採一次公告,分區(北、中、南
)/分期甄審方式,由各區擇優甄選一主辦機關辦理,另備取一主
辦機關。惟參加評選之主辦機關未獲過半委員評選為及格時,將不
評決或不列備取。若有部分區域無主辦機關之申請計畫通過甄審或
無主辦機關提出申請計畫者,視情形決定是否再公告甄選。
|
十六、環保署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計畫之擬定及呈報行政院。
(二)推動計畫經費之規劃及籌措。
(三)擬定並公告徵求主辦機關參與之相關文件。
(四)成立指導委員會。
(五)甄審及核定園區之設置、營運以及推動循環型生態城鄉建構計
畫。
(六)訂定「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
(七)輔導主辦機關成立專責管理單位。
(八)督導園區之建造與營運管理工作。
(九)研訂相關招商公告文件及契約書參考範例。
(十)其他相關事宜。
|
十七、主辦機關應辦理或協助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辦理事項之範圍如下:
(一)負責園區之用地取得、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土地變更編訂等事
項。
(二)規劃研擬園區之設置、營運管理以及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計畫
、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
(三)成立園區專責管理單位及督導專責管理單位辦理相關事宜。
(四)辦理園區相關計畫之研擬及各項工作,並將計畫報請環保署核
備。
(五)準備園區招商公告及契約文件、公告招商、接受廠商/研究機
構入區申請及辦理審查,報請環保署指導委員會核定。
(六)辦理入區廠商/研究機構簽約相關作業、執行情形查核、營運
輔導及服務事宜。
(七)園區吸引投資進駐及對外宣傳事項。
(八)園區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
(九)園區產品市場調查事項。
(十)園區產品檢驗發證及產地證明簽發事項。
(十一)園區環保器材進、出口查驗及護照憑證之簽發事項。
(十二)園區入區廠商/研究機構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之事項。
(十三)園區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管理事項。
(十四)園區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事項。
(十五)園區外匯及貿易業務事項。
(十六)園區預防走私措施事項。
(十七)園區統一核發工商登記證照、工業用電證明事項。
(十八)園區安全、防護事項。
(十九)園區工商團體之業務事項。
(二十)園區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
(二十一)園區公有財產管理、收益事項。
(二十二)園區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及維護事項。
(二十三)園區促進建教合作及技術訓練事項。
(二十四)園區技術人才訓練及人力資源之獲得與調節事項。
(二十五)園區通用之技術服務設施事項。
(二十六)園區公共福利事項。
(二十七)園區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園區資訊化發展之推動事項。
(二十八)有關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與管理事項。
(二十九)辦理公聽會及民意協調等事項。
|
十八、主辦機關為辦理第十七點規定範圍之事項,因作業所發生之收支,
應專款專用。其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預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九、園區內下列事項,主辦機關應協調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
,受主辦機關及專責管理單位之統籌、指導辦理之:
(一)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二)金融業務事項。
(三)警察業務事項。
(四)土地行政事項。
(五)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事項。
|
二十、依推動計畫辦理之園區設置計畫,其入區廠商/研究機構入區申請
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許可、證照、申請核准事項之審查、核
准等,由專責管理單位以行政管理一元化原則受理之。
入區廠商/研究機構必須同意將園區開發設置及前述環境影響評估
之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完全納入入區契約中履行。
|
肆、招商及建廠作業
|
二十一、主辦機關得參考環保署訂頒之招商文件(含入區申請、甄審、評
決規定)及契約書範例等,製作招商文件及契約書,並成立委員
會審查通過,送環保署核定後,公告招商遴選。
|
二十二、主辦機關辦理公告,應將公告摘要公開於資訊網路,並刊登於政
府公報。
|
二十三、主辨機關應就申請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資格及其所提之投資營運
計畫/研究計畫,成立委員會審查,並於完成後將審查結果及通
過初審之入區廠商/研究機構申請書件提送指導委員會核定,經
核定後,由主辦機關與其簽訂入區契約。指導委員會亦得視實際
需要或在特定範圍內授權主辦機關自行核定。
入區廠商/研究機構其所提之研究計畫案應於每年九月份提出,
主辦機關並依前項規定審查,於十月份提送審查通過文件至環保
署進行核定作業。
|
二十四、入區廠商提送申請書件應包括事項至少如下:
(一)申請表,參考格式如附件。
(二)資格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或設立文件及納稅證明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
限者,得以其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
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等,以及檢附環保主管機關
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認可文件及審查結論或免辦理環境影響
評估之說明。
(三)投資營運計畫,其內容如下:
1.建廠計畫:包括產業概述、製程/資源再生處理流程、主
要設施功能說明、公用設施需求量、廠區及廠房配置(廠
區或廠房內需配置必要之展示空間及參觀走道)、施工計
畫、工程預定進度、試運轉及功能測試計畫等。
2.原料取得/廢棄物清理計畫:包括原料/廢棄物來源、概
估數量、性質,運輸作業流程,進廠管制作業流程等。
3.污染防治計畫:包括環境調查報告、公害防治、有害物質
之防治、污染防治設備故障之因應措施說明等。
4.營運管理計畫:包括操作管理計畫、清潔生產計畫與已申
請獲准入區廠商如何達成產銷連結之構想、計價說明與調
整方式、營運期程等。
5.財務計畫:包括建設費明細及分年投資時程、資金需求與
資金籌措計畫、營運收支計畫、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及敏
感度分析等。
6.廠商歸還/土地復舊計畫:包括歸還/復舊工作內容、所
需費用、費用籌措方式與資金管理方式等。
(四)其他招商文件規定應提送文件。
|
二十五、研究機構提送申請書件應包括事項至少如下:
(一)申請表,參考格式如附件。
(二)資格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或設立文件及納稅證明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
限者,得以其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
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等,以及檢附環保主管機關
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認可文件及審查結論或免辦理環境影響
評估之說明。
(三)研究計畫,其內容如下:
1.研究領域概述:包括技術背景、應用範圍、成熟度、所需
配合之上下游支援技術、技術轉移構想、預期效益等。
2.研究實驗設施建置計畫:包括研究實驗流程,設施種類、
規模、功能,公用設施需求量,廠房配置(廠房內需配置
必要之展示空間及參觀走道),建置進度等。
3.物料取得/廢棄物清理計畫:包括物料/廢棄物來源、概
估數量、性質,運輸及管制作業流程等。
4.污染防治計畫:包括環境調查報告、公害防治、有害物質
之防治、污染防治設備故障之因應措施說明等。
5.營運管理計畫:包括操作管理計畫、與已申請獲准入區廠
商/研究機構如何達成技術轉移或實證運用之構想、權利
金、分年研究目標等。
6.財務計畫:包括投資費明細及分年投資時程,資金需求與
資金籌措計畫,營運收支計畫,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及敏
感度分析等。
7.設施歸還/土地復舊計畫:包括歸還/復舊工作內容、所
需費用、費用籌措方式與資金管理方式等。
(四)其他招商文件規定應提送文件。
|
二十六、依推動計畫及本要點核定辦理之園區設置計畫及循環型生態城鄉
建設計畫,環保署對主辦機關及主辦機關對入區廠商/研究機構
之各項補助款將依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規定辦
理,該執行要點由環保署另訂之。
|
二十七、園區內量產實證區之廠房得由入區廠商自建或由主辦機關興建租
售。
前項廠房以租售給入區廠商為限。其租售費用、徵購及轉讓規定
,由主辦機關會商有關機構訂定,並送環保署備查。
|
伍、營運與管理
|
二十八、經通過評決核定設置之主辦機關,應依推動計畫、本要點、環保
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環保署公告徵求主辦機關之
文件及核定之申請設置計畫等辦理環保科技園區及循環型生態城
鄉之建設及營運事宜。
主辦機關如有未依核定之申請設置計畫及控制點進度辦理,經催
告仍未於期限改善時,環保署將提請指導委員會檢討取消其資格
,終止其依推動計畫設置環保科技園區之權利,並由第十五點備
取之主辦機關替代。
|
二十九、主辦機關對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之興建及營運應成立評估委員會
定期追蹤考核,以確保正常興建、營運。
主辦機關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興建或營運績效評定,並將評定結
果以書面通知該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並副知環保署。
前項興建、營運績效評定辦法由主辦機關訂定,並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績效評估方法及項目。
(二)績效評估程序及標準。
(三)其他績效評估事項。
|
三十、主辦機關接受環保署補助規劃作業費、工程建造費、營運管理費及
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獎勵費,環保署將依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
助款執行要點辦理補助款之撥付及計畫執行之評估、查核、查證等
程序。
|
三十一、主辦機關應依其機關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環保署補
助經費,執行時應確實依核定之申請設置計畫辦理。如確因實際
需要,必須檢討修正原核定之申請設置計畫時,應檢陳理由及修
正前後經費明細表報環保署核定。
前項若未涉及推動計畫變更者,環保署得在行政院核定總經費範
圍內調整辦理;若涉及推動計畫變更者,則環保署將另依程序報
行政院核定。
|
三十二、主辦機關應於申請設置計畫經環保署核定後,迄至環保署補助終
止,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當月十日前向環保署提送
前季之工作執行進度報告及與入區廠商/研究機構簽訂之契約予
環保署備查。
主辦機關並應將園區營運情形、環境及污染防治狀況、物質流向
、循環利用成效等資訊定期對外公開。
|
三十三、主辦機關如有未依核定之申請設置計畫及進度辦理,或提送申請
補助之文件不實,或補助經費移為他用等情事,經催告仍未於期
限改善時,環保署除不續予補助外,並要求繳還原補助款,終止
其依推動計畫設置環保科技園區之權利,且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
三十四、主辦機關應責成入區廠商/研究機構於簽訂入區契約時提出保證
金,以確保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能依契約規定辦理興建及營運事
宜。
因可歸責於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之原因,致經主辦機關終止或解
除入區契約者,除沒入前項保證金外,並令其遷出園區。
|
三十五、入區廠商/研究機構如有未按與主辦機關簽訂之入區契約規定辦
理、未依投資營運計畫/研究計畫辦理、未經主辦機關核准延期
或變更計畫、提送申請補助文件不實或將補助經費移為他用等情
事者,主辦機關除不續予補助外,主辦機關應解除入區契約、要
求繳還原補助款、追究其責任、撤銷其投資案,並令其遷出園區
。
|
三十六、入區廠商/研究機構開始營運後,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
五日前,將前半年之營運報表彙送主辦機關備查;且於每屆營業
年度終了,應將經會計師簽證之決算書表送主辦機關查核。其業
務及財務狀況之檢查,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
三十七、入區廠商/研究機構無論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
、物料、燃料、半製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
半製品均應備置帳冊,據實記載物資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物資
如有缺損,經申敘正當理由報請主辦機關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
關查明屬實者,辦理免徵後,准在帳冊內剔除。
前項帳冊及物資,主辦機關得隨時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派員
查核。
|
三十八、主辦機關對入區廠商/研究機構所需人才之培訓,創新技術之研
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教育及
學術研究機構,本於建教合作精神協商實施。
|
三十九、主辦機關為辦理園區及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公共安全與環境品質
,得向入區廠商/研究機構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十七點規定範
圍之事項,得收取規費或服務費,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並應於期
限內繳納。
前項收取管理費、規費、服務費之範圍及收費標準,由主辦機關
訂定納入入區契約中,並送環保署備查。
|
四十、主辦機關辦理園區之興建營運,應擬具合理可行之財務計畫,於民
國一百年底前取得財務收支平衡。
|
陸、附則
|
四十一、因不可歸責於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之原因,導致延誤及損失之處
理,應於入區契約中規定之。
|
四十二、入區廠商/研究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
、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未能遵照政府政策、不當限制
競爭、違反市場公平交易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入區
契約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入區廠商/研究機構:
(一)要求限期改善。
(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分或全部
。
(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入
區契約。
|
四十三、入區廠商/研究機構於接受主辦機關補助期間,若有遭主辦機關
中/終止入區契約之情形,主辦機關應即副知環保署。
|
四十四、推動計畫預算若於執行期間因立法院刪減,其補助主辦機關部分
,環保署將通知主辦機關以修正原核定之申請設置計畫方式辦理
;其由主辦機關補助入區廠商/研究機構部分,主辦機關應本誠
信原則與入區廠商/研究機構協議修改或終止入區契約方式辦理
。
|
四十五、本要點若欠明確或具疑義時,以環保署或指導委員會補充與解釋
為準。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推動計畫、主辦機關申請設置計畫、入區廠商
/研究機構申請入區文件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四十六、本要點奉署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