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作業與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60052483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8點、第18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八、主辦機關為執行園區籌備、建設、招商及營運管理工作,並提供入區
    廠商/研究機構各項服務,辦理相關推動措施事項,得依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及主辦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成立園區管理局或管理處等專責
    管理單位。
    專責管理單位成立前,於不影響其功能前提下,得先以籌備處方式運
    作,並依工作需要,以現有單位人員調任,必要時得另行聘雇工作人
    員。
    專責管理單位應提供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行政一元化服務作業。

十八、主辦機關為辦理第十七點規定範圍之事項,因作業所發生之收支,
      應專款專用。其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預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