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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 (廢機動車輛類—粉碎
    分類處理業)
1.0 稽核認證目的及法令依據
1.1 稽核認證目的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
    理,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之規定,且須經稽
    核認證始得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1.2 稽核認證法令依據
1.2.1 法令依據說明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稽核認證團體應確實依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 (廢機動車輛類
      -粉碎分類處理業)  (以下簡稱本手冊) 辦理稽核認證作業。
1.2.2 本手冊內容依據並遵守下列法令相關規定:
      1 廢棄物清理法
      2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3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4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5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6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7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1.2.3 本手冊若與最新發布之相關法令相牴觸,則以最新公告之法令為依
      據。本手冊如有未盡之處,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2.0 適用範圍
2.1 稽核認證項目
    本手冊的稽核認證項目為環保署所公告之廢機動車輛,其業者範圍及
    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
    告之「廢鐵容器等為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或含有害
    物質成分之一般廢棄物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
    告事項相關規定。
2.2 稽核認證對象
    稽核認證對象為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
    法」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之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業。
    稽核認證對象須依本手冊作業程序與規範回收、清除、處理廢機動車
    輛,並配合稽核認證團體進行相關稽核認證作業。
3.0 專有名詞定義
    1 稽核認證團體:係指環保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擇定執行受補貼
      機構稽核認證作業之團體。
    2 稽核認證管制中心:稽核認證團體為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所成立的協
      調管理行政作業單位。
    3 地區工作站:稽核認證團體在各地設置的分支單位。
    4 稽核認證人員:稽核認證團體指派至稽核場所執行稽核認證作業的
      工作人員。
    5 回收業:指執行經環保署公告應回收廢機動車輛類物品相關回收業
      務者。
    6 粉碎分類處理業:係指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
      核管理辦法」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之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處理業。
    7 稽核認證量:係指經稽核認證團體稽核認證可請領回收清除處理補
      貼之應回收廢棄物或衍生廢棄物之數量。
    8 補貼費用:指環保署依據稽核認證量補貼粉碎分類處理業回收清除
      處理費用。
    9 進廠回收量:回收業運交粉碎分類處理業之廢機動車輛類物品重量
      。
   10 開帳日盤點:係指粉碎分類處理業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且於正式
      進行稽核認證作業前,應會同稽核認證團體進行盤點作業。
   11 允收標準:係指應回收廢棄物或其經拆解、壓縮等程序後之物質,
      進入處理業之進場 (廠) 品質標準。
   12 非允收物:係指進入粉碎分類處理業之廢車殼中所含之公告應回收
      物、瓦斯鋼瓶及非屬廢車配備物品。
   13 雜質率:係指進入粉碎分類處理業之廢車殼經非允收物查驗後,其
      非允收物的重量佔每車次進廠總重量之比例。
   14 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係指應回收廢棄物經處理後再生料之重量佔
      該項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處理量之比例。
   15 進料量:係指廢車殼經計量設備秤重後所投入粉碎設備的重量。
   16 再生料:係指應回收廢棄物經處理後產生可供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
      物質。
   17 衍生廢棄物 (ASR):係指應回收廢棄物經回收或處理後所產生之廢
      棄物。
4.0 稽核認證團體作業規範
    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時,除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
    作業辦法」執行相關稽核認證作業外,另須符合本手冊中相關規範。
4.1 稽核認證資料保密責任
    1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稽核認證
      人員進入粉碎分類處理業之作業場所,應配戴證明文件,並對粉碎
      分類處理業之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等相關報表及其
      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相關資料,負保密責任。
    2 稽核認證團體之負責人及其所屬工作人員於受委託期間及結束後,
      對有關稽核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除因法律規定或政府機關之要求
      ,未經環保署書面同意,稽核認證團體不得將有關之任何文件資料
      交與第三者或將其內容對外發表。
4.2 不當利益防止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稽核認證團
    體及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稽核認證工作,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粉碎
    分類處理業索賄,接受邀宴、餽贈、彼此訂立互利契約或有其他不正
    當利益之行為。
4.3 稽核認證人員管理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環保署規定
    ,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時,稽核認證人員管理須符合下列
    規範 :
    1 每次執行稽核認證作業至少應由二位稽核認證人員同時負責,其中
      一人應具備一年以上稽核認證相關工作經驗。
    2 現場稽核認證人員應定期輪調 (至少二個月一次) 。
    3 現場稽核認證人員應完成至少四十小時教育訓練。
    4 稽核認證團體之相關稽核認證人員若有新聘、離職等異動時,應於
      一星期內報署核備其基本資料、照片 (三個月內近照) 。
    5 現場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稽核認證作業,到、離廠 (場) 須至大門進
      廠處之 CCTV 監視錄影接受正面拍攝。
    6 現場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稽核認證作業,其中一人須於處理線上執行
      相關稽核作業。
4.4 稽核認證行程登錄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稽核認證團體
    至粉碎分類處理業執行定期稽核認證作業,應於稽核認證行程前三個
    工作日將稽核行程及人員登錄於環保署指定之網頁。
4.5 現場稽核管理
    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現場稽核時,須依現場實際狀況即時填寫相關記錄
    表單,其執行查核程序如下。
    1 受補貼機構資格查核
      稽核認證人員於每次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時,應先確認粉碎分類處理
      業之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與申請受補貼機構資格之文件相符,始得進
      行稽核認證作業。
    2 作業程序稽核
    (1)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查核
        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現場稽核認證時,須查核現場之設施標準是否
        符合「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若
        發生設施標準無法符合之情形時,稽核認證人員應立即通報管制
        中心。
    (2) 計量設備查核
        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現場稽核認證時,須查核計量設備之有效期限
        及是否可正常歸零。
    (3) 專用電表查核
        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現場稽核認證時,須查核專用電表是否運作正
        常,且記錄其電表倍率、總耗電量等讀數。
    (4) 監視錄影設備查核
        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現場稽核認證時,須查核監視錄影設備運作情
        形,及查核攝錄影範圍是否正常。若稽核認證人員發現異常,應
        立即通報管制中心處理,並要求改善。
    3 環境稽核
      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環境稽核時,須查核空氣污染防制、廢水處理、
      廢棄物處理、噪音防治、廠區環境與工安等設施及作業情形。
    4 回收量、處理量稽核
    (1) 回收、清除情形查核
        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現場稽核認證時,須查核稽核期間進出廠車輛
        之內容物及重量,並至進廠卸貨處、貯存區查核是否含有非允收
        物,及過磅進料處理時是否含有非允收物等部分。
    (2) 貯存及處理情形查核
        依據「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範,
        查核廢車殼、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是否分類分區貯存,及其處理
        方式與申請受補貼機構資格之文件是否相符。
    5 異常情形追蹤查核
      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現場稽核時,須追蹤查核異常發生情形及後續改
      善狀況。
    6 文件查核
      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現場稽核時,須查核粉碎分類處理業提供之文件
      。若遇有缺件或不完整情形,稽核認證人員應發出「文件補正通知
      單」要求粉碎分類處理業補正。
4.6 應配合事項
    稽核認證團體應配合事項,如表所列:
    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應配合事項
    ┌─────────┬───────┬──────────┐
    │  辦  理  事  項  │執行頻率/時間│文    件    管    制│
    ├─────────┼───────┼──────────┤
    │確認粉碎分類處理業│每日執行稽核認│粉碎分類處理業之公司│
    │之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證作業時      │登記證等相關證照    │
    ├─────────┼───────┼──────────┤
    │計量設備查核      │每日至少一次  │稽核認證報告表      │
    ├─────────┼───────┼──────────┤
    │專用電表查核      │每日至少一次  │稽核認證報告表      │
    ├─────────┼───────┼──────────┤
    │監視錄影設備查核  │每日至少一次  │稽核認證報告表      │
    ├─────────┼───────┼──────────┤
    │回收量、處理量稽核│每日至少一次  │稽核認證報告表      │
    ├─────────┼───────┼──────────┤
    │作業程式稽核      │每日至少一次  │作業程式稽核報告表  │
    ├─────────┼───────┼──────────┤
    │環境稽核          │每月至少一次  │環境工安查核表      │
    ├─────────┼───────┼──────────┤
    │會計及財務營運分析│每月/半年至少│會計盤點查核表      │
    │稽核              │一次          │                    │
    ├─────────┼───────┼──────────┤
    │異常情形查核      │發現異常情形時│稽核認證報告表      │
    ├─────────┼───────┼──────────┤
    │提送前一個月稽核認│每月十五日前  │稽核認證證明單及稽核│
    │證量彙整統計      │              │認證證明清單        │
    ├─────────┼───────┼──────────┤
    │提送前二個月成果統│每單月十五日前│成果統計分析報告    │
    │計分析報告        │              │                    │
    ├─────────┼───────┼──────────┤
    │提送前六個月稽核認│每年一月及七月│查核報告及改善建議  │
    │證量、異常情形分析│十五日前      │                    │
    │、設施標準之查核報│              │                    │
    │告及改善建議      │              │                    │
    ├─────────┼───────┼──────────┤
    │相關工作報告      │依環保署規定時│稽核認證工作報告    │
    │                  │程            │                    │
    └─────────┴───────┴──────────┘
4.7 稽核認證作業程序
    稽核認證作業之作業項目及程序如圖 4-1  所示。

  行程安排    回收量、處理量稽核    其他稽核認證作業    其他
  ────    ─────────   ─────────   ──
            ‧‥‥‥‥‥‥‥‥‥‥‧‧‥‥‥‥‥‥‧
┌────┐:┌────────┐::┌────┐:
│排定稽核│:│依排定之稽核時間│→:│環境稽核│:───┐
│行程及人│:│到廠            │::└──┬─┘:      ↓
│員派出  │:└────┬───┘::      ↓    :  ┌───┐
└─┬──┘:          ↓        ::┌────┐:  │報告提│
    ↓      :┌────────┐::│作業程序│:  │送    │
┌────┐:│接受大門之CCT│::│稽核    │:  └─┬─┘
│稽核行程│→│V正面照攝      │::└──┬─┘:      ↓
│/人員送│:└────┬───┘::      ↓    :  ┌───┐
│環保署核│:          ↓        ::┌────┐:  │認證量│
│可      │:┌────────┐::│會計稽核│:  │核發  │
└────┘:│確認粉碎分類處理│::└──┬─┘:  └───┘
            :│業受補貼資格    │::      ↓    :
            :└────┬───┘::┌────┐:
            :          ↓        ::│其量平衡│:
            :┌────────┐::│作業    │:
            :│查核計量設備歸零│::└────┘:
            :│/校正情形      │:‧‥‥‥‥‥‥‧
            :└────┬───┘:
            :          ↓        :
            :┌────────┐:
            :│查核CCTV的攝│:
            :│情形            │:
            :└────┬───┘:
            :          ↓        :
            :┌────────┐:
            :│查核專用電表運轉│:
            :│情形            │:
            :└────┬───┘:
            :          ↓        :
            :┌────────┐:
            :│查核進/出廠車輛│:
            :│內容物及過磅    │:
            :└────┬───┘:
            :          ↓        :
            :┌────────┐:
            :│查核貯存區/進料│:
            :│區之非允收物    │:
            :└────┬───┘:
            :          ↓        :
            :┌────────┐:
            :│再生料/衍生廢棄│:
            :│物貯存數量      │:
            :└────┬───┘:
            :          ↓        :
            :┌────────┐:
            :│填寫工作日誌/工│:
            :│作報告/底稿    │:
            :└────────┘:
            ‧‥‥‥‥‥‥‥‥‥‥‧

            圖 4.1  稽核認證作業程序
5.0 粉碎分類處理業作業規範
    粉碎分類處理業對於廢車殼之回收、清除、貯存、處理等相關管理,
    除遵守本節作業規範外,亦應符合環保署相關作業規範及環保法規、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
    各參與單位之組織架構詳下圖 5-1  所示:


    ‧‥‥‥‥‥‥‥‥‥‥‥‥‧
    :  ┌─────┐        :       監督
    :  │廢  管  處├────────────┐
    :  └─────┘        :              │
    :        ↑協            :              │
  ┌‧環      │              :              │
  │:保      ↓調            :              ↓
補│:署  ┌───────┐  :遴選      ┌────┐
貼│:    │資源回收管理基├──────→│稽核認證│
費│:┌→│金管理委員會  │←──────┤  團體  │
用│:│  └───────┘認證統計報表  └┬───┘
  │:│                      :            │認  ↑配
  │‧‥‥‥‥‥‥‥‥‥‥‥‥‧          稽│證  │合
  │  │    審│    ↑                    核│證  │
  │  │請  查│    │申請受補貼機          │明  │
  │  │    通│    │構資格                │    │
  ↓  │款  過↓    │                      │    │
‧‥‥‥‥‥‥‥‥‥‥‥‥‥‥‥‥‥‥‧    │    │
:        ╭───────╮          :    │    │
:        │粉碎分類處理業│          :    │    │
:        ╰───────╯          :←─┘    │  ┌─┐
:                ↑                  :─────┘  │縣│
:                │                  :  核發登記證  │市│
:        ╭───┴───╮          :←──────┤環│
:        │    回收業    │          :辦理登記作業  │保│
:        ╰───────╯          :──────→│  │
‧‥‥‥‥‥‥‥‥‥‥‥‥‥‥‥‥‥‥‧              └─┘
圖 5-1  稽核認證作業各參與單位組織架構圖

5.1 進貨及貯存
    1 進貨
    (1) 粉碎分類處理業應與回收業協調確認廢車殼清運數量與進廠時間
        ,並於四個工作日前將進廠時程傳真通知稽核認證團體,以排訂
        稽核行程。回收業需於下午五時前清運廢車殼至粉碎分類處理業
        。清運行程若有取消或變更,粉碎分類處理業必須在前一個工作
        日中午十二時前傳真通知稽核認證團體。
    (2) 當廢車殼清運進廠時,清運車輛須於稽核認證場所之進廠計量地
        磅或指定地磅磅重。
        粉碎分類處理業人員應核對進廠回收業資料,並詳實填寫廢車殼
        進廠 (場) 紀錄表,且每月提供進廠回收業之公司名稱、住址及
        聯絡方式等資料予以備查。
    (3) 進廠之廢車殼應分車次堆放,並於非允收物查驗程序完成後,再
        分區貯存。
    (4) 廢車殼清運若須於非稽核時間進廠時,應將該進廠之廢車殼堆置
        於暫存區,並於次一工作日上午十時前,由粉碎分類處理業主動
        告知稽核認證人員,並會同將堆置於暫存區廢車殼重新計重確認
        ,未完成計重之廢車殼則不予稽核認證。
    (5) 進廠之廢車殼應為已拆解輪胎、鉛蓄電池,汽油、機油及冷媒均
        已清除,瓦斯汽車應先拆除瓦斯鋼瓶,外觀上仍足以判斷屬廢車
        殼者始予以進廠認證。
    (6) 廢車殼清運進廠時,粉碎分類處理業應對每一車次非允收物進行
        查驗,同時紀錄每車次之非允收物種類及重量,並由該車次重量
        中扣除。
    2 分區貯存
    (1) 廢車殼進廠時,須分區分堆存放,並標示號碼、區隔清楚。
    (2) 廢車殼進料破碎後產生之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應分區存放。
    (3) 粉碎分類處理業進廠之廢車殼及其他非屬廢車殼之金屬應分開 (
        區) 存放。
    (4) 分區貯存之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相鄰堆置之高差不得超過一點
        五公尺。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各區域間應有
        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並應採取繩索綑綁、護網、檔樁、堵牆
        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飛散、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
    (5) 處理後之衍生廢棄物採露天貯存者,應有遮雨措施。
    (6) 貯存專區周圍六公尺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質
        ,並應設置嚴禁煙火標示。
    (7) 貯存區須設置 24 小時連續攝影之 CCTV 監控設備。
5.2 廢車殼處理
    廢車殼處理時除遵循環保相關法令外,亦應符合受補貼機構申請之相
    關文件資料,並配合稽核認證團體進行相關查核工作。
    1 粉碎分類處理業須於進料設備裝設進料自動磅秤,使秤量結果可利
      用電腦連線即時列印進料重量;或將每日預處理之廢車殼過磅後貯
      存於獨立之暫存區域,且需將全數廢車殼投入粉碎處理,並於一個
      工作日處理完畢,若未處理完之廢車殼必須予以過磅扣除。
    2 若採上述以每日預處理之廢車殼過磅後貯存於獨立之暫存區域作為
      當日進料量統計之處理模式者,其廢車殼進廠時,須分堆存放、區
      隔清楚,以稽核認證人員可判斷為原則。廢車殼在處理前,須告知
      稽核認證人員處理堆數,稽核認證人員有疑慮時,得要求過磅,粉
      碎分類處理業不得拒絕,
    3 同一工作日不得同時處理廢車殼及其他非屬廢車殼之金屬。
    4 粉碎分類處理業如須實施非屬廢車殼粉碎分類作業 (如廢鐵粉碎分
      類作業) ,應於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後,向環保署提出作業計畫之申
      請,經核准後始得實施。
    5 粉碎分類處理業若須於非稽核認證時間進行廢車殼進料處理,應於
      一週前向稽核認證團體提出申請並以月為單位,申請書中應註明實
      施日期、時段及預計廢車殼處理數量,經稽核認證團體同意後始得
      進行進料處理,稽核認證團體將採不定期稽核。粉碎分類處理業須
      於稽核認證作業時間將預備處理之廢車殼攤平於廠內獨立區域,經
      稽核認證人員現場執行非允收物查核後,始可暫存於進料區內獨立
      之區域且不可任意移動。另自進料區取料到進料處理過程,皆須有
      完整之 CCTV 攝影監控,且該時段不可有進出貨作業。
    6 粉碎分類處理業於環保署核准進行非屬廢車殼粉碎分類之作業後,
      應配合稽核認證團體於每月底前提報次月之處理計畫,且應載明處
      理類別 (廢車殼或非屬廢車殼) 之詳細日期及作業區間。
    7 經環保署核准得以投料處理非屬廢車殼之金屬,其再生料與衍生廢
      棄物亦須分開 (區) 存放並予以標註,避免與廢車殼產生之再生料
      與衍生廢棄物混雜。
    8 採用的計量設備 (進廠計量地磅或進料自動磅秤等) 應依「度量衡
      器檢定檢查辦法」之規定申請檢定,以確保其計量設備在檢定有效
      期限內。
    9 應確保進廠計量地磅及進料自動磅秤 (若以每日預處理之廢車殼過
      磅後貯存於獨立之暫存區域作為當日進料量統計而無進料自動磅秤
      者不在此限) 所列資料正確無誤,於每次過磅前應予歸零,並定期
      實施度量衡校正。
   10 24  小時連續錄製之 CCTV 監視系統應自行設置,除負責維護 CC-
      TV  系統正常操作外,亦須確保其正確及完整性,其紀錄應至少保
      存三個月,以供環保署、稽核認證團體隨時調閱。
      若有 CCTV 攝影不完全,如鏡頭模糊、影像跳動或空白等情形,須
      於七日內提出合理說明與相關證明資料。
   11 粉碎分類處理業設置之 CCTV 監視系統功能應包括:
    (1) 紅外線照攝器 (或於攝影範圍增設光源,以於採光不足時攝影,
        並經稽核認證團體認可)
    (2) 可慢速錄影 (錄製畫面之間隔不得超過 3  秒鐘)
    (3) 分割畫面不得超過4分割
   12 CCTV  監視系統應清楚錄製廢車殼處理作業情形,並應依稽核認證
      團體之需求調整 CCTV 位置及角度,以符合稽核認證作業之要求,
      其位置必須含蓋下列各處:
    (1) 廠區大門出入處
    (2) 進廠計量地磅處
    (3) 廢車殼貯存區
    (4) 破碎進料輸送帶含進料口
    (5) 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出料處
    (6) 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貯存區
    (7) 其他經稽核認證團體認可需要處
   13 整個 CCTV 監視系統功能失常時,應立即停止稽核認證作業。
   14 部分 CCTV 攝錄影監視功能失常,並可由其他畫面輔助認定,經稽
      核認證團體確認後,可持續進行稽核認證作業,且該功能失常之設
      備須於稽核認證團體通知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
   15 計量設備功能失常,應主動發現並通知稽核認證團體,且立即停止
      該計量設備之磅重作業,至完成改善為止。
   16 進廠計量地磅功能失常時,應主動發現並立即通知稽核認證團體,
      且將當日已進廠之廢車殼於檢驗合格之計量設備重新過磅,則當日
      已進廠之廢車殼量始得認定。
   17 計量設備功能失常且不影響進料處理時,經核認證團體確認後,可
      於稽核認證期間繼續進料,且該功能失常之設備須於稽核認證團體
      通知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
   18 計量設備功能失常且不影響進出貨作業時,經稽核認證團體確認後
      ,可於稽核認證期間繼續進出貨作業,且該功能失常之設備須於稽
      核認證團體通知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
   19 計量設備過磅時間不得與CCTV監視錄影帶中之時間相差超過三分鐘
      以上。
   20 須自行設置稽核認證範圍之專用電表,並紀錄廠區用量情形,確保
      其電表數據之正確性。
   21 發生運轉異常,應即填寫「緊急異常情形通知單」,並詳填異常發
      生原因,儘速通報稽核認證團體。
   22 廢車殼投料處理後,粉碎分類處理業人員不得於機械設備 (如輸送
      帶) 上撿拾非屬危險物品之非允收物。
5.3 物料管理
    1 進出廠管理
    (1) 嚴格控管進廠廢車殼過磅後存放情形。
    (2) 已運交粉碎分類處理業之廢車殼,因特殊原因須運離廠區時,經
        報請環保署同意,於三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前傳真廢車殼出貨通
        知單通知稽核認證團體,並於離廠時由現場稽核認證人員確認。
    (3) 每月定期將進廠廢車殼、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之進出記錄及憑證
        彙整送交稽核認證團體以備不定期查核及追蹤。
    (4) 粉碎分類處理業如實施非屬廢車殼粉碎分類作業之作業時 (如廢
        鐵粉碎分類作業) ,應針對此粉碎分類作業個別填製其操作月報
        表,以備稽核認證團體查核。
    (5) 產生之再生料或衍生廢棄物出貨時除須填寫「資源化產品出廠紀
        錄表」及進行出貨過磅外,並應交由相關單位核章。
    (6) 相關稽核報表若有缺件或簽核不完整之情形時,須於發出補正通
        知日起七日內,將補/修正之文件親自交予或以限時掛號方式寄
        至稽核認證團體。
    2 庫存管理
    (1) 庫存領料管理
        進廠廢車殼經過磅後堆放至庫存區應填寫入庫單,領料時應填寫
        領料單,並經稽核認證人員確認蓋章後始可提料,並定期彙整領
        料單及入庫單提供稽核認證人員隨時查閱。
    (2) 進料前計量作業
        自貯存區領料後待進料時,應於經認可之計量設備過磅,分別記
        錄重量及檢附磅單,並將每日進料處理量填寫操作記錄表。
    (3) 庫存量管理
        A 每日所產生之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須依相關法規分類分區妥善
          貯存,並記錄其每日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產生及出貨之數量。
        B 應詳實填寫相關表單,並須配合稽核認證團體提供其表單所填
          寫數據之佐證資料,及其他相關作業之查核。
        C 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分類分區妥善保管貯存於廠內之衍生廢
          棄物。
        D 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製程所產生之衍生廢棄物。
        E 應配合稽核認證團體每月進行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之庫存盤點
          。
        F 進廠廢車殼之庫存量若超出貯存區可貯存容量時,稽核認證團
          體得視情況要求粉碎分類處理業停止廢車殼進廠。
5.4 安全衛生
    對整體運作應負責維護其勞工安全衛生,包括一般安全衛生、健康管
    理及機械安全等範圍,遵守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
5.5 清運規範
    1 衍生廢棄物或再生料清運須注意裝載之固定與安全,避免發生崩塌
      、掉落與污染環境。
    2 衍生廢棄物或再生料清運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6.0 稽核認證作業規範
6.1 進廠量稽核認證程序
    進廠量稽核認證程序如圖 6-1  所示。

    ───    ┌─────────────┐
      ↑      │進廠通知 (含預定進廠時程) │▋
      │      └──────┬──────┘▋
      │        ██████│███████▋
      │                    │
      │                    ↓
      │      ┌─────────────┐
      │      │      廢車殼清運進廠      │▋
      │      └──────┬──────┘▋
                ██████│███████▋
      現                    │
                            ↓
      場      ┌─────────────┐
              │      實車過磅秤重        │▋
      稽      └──────┬──────┘▋
                ██████│███████▋
      核                    │
                            ↓
      認      ┌─────────────┐
              │      卸貨及物品檢查      │▋
      證      └──────┬──────┘▋
                ██████│███████▋
      作                    │
                            ↓
      業      ┌─────────────┐
              │      非允收物查驗        │▋
      │      └──────┬──────┘▋
      │        ██████│███████▋
      │                    │
      │                    ↓
      │      ┌─────────────┐
      │      │      空車過磅稱重        │▋
      │      └──────┬──────┘▋
      │        ██████│███████▋
      │                    │
      │                    ↓
      ↓      ┌─────────────┐
    ───    │      廢車殼進廠量        │▋
              └─────────────┘▋
                ██████████████▋

                圖 6-1  廢車殼進廠作業流程

    1 進廠通知
      粉碎分類處理業應與回收業協調確認廢車殼清運數量與進廠時間,
      並將預定進廠時程於四個工作日前傳真通知稽核認證團體,以排訂
      稽核行程。清運行程若有取消或變更,粉碎分類處理業必須在前一
      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前傳真通知稽核認證團體。
    2 廢車殼清運進廠:廢車殼清運進廠時,粉碎分類處理業人員應核對
      回收業資料,同時於「廢車殼進廠 (場) 紀錄表」上登錄之。
    3 實車過磅稱重確認:
      粉碎分類處理業人員應將實車重填入「廢車殼進廠 (場) 紀錄表」
      ,同時黏貼磅單於表單上並填入進廠之總重,所檢附之磅單需蓋有
      粉碎分類處理業章。粉碎分類處理業所有計量設備,應經度量衡檢
      測合格,並於有效期限屆滿前重新申請檢測,並將合格證書影本提
      交稽核認證團體備查。
    4 卸貨及物品檢查:所有進廠之廢車殼除須符合允收標準外,並應於
      「廢車殼進廠 (場) 紀錄表」中確實登錄,以記錄進廠廢車殼之來
      源及重量。
    5 空車過磅稱重:由粉碎分類處理業人員將空車重填入「廢車殼進廠
       (場) 紀錄表」。
    6 核算進廠回收量:粉碎分類處理業人員於稽核認證人員、回收業代
      表會同下,核對並填寫完成「廢車殼進廠 (場) 紀錄表」。
    7 非允收物查核:
    (1) 粉碎分類處理業人員、回收業人員須於現場逐車次進行非允收物
        查驗,稽核認證人員應查核粉碎分類處理業之非允收物查驗情形
        ,記錄每車次之非允收物種類及重量,並由粉碎分類處理業人員
        會簽確認。
    (2) 稽核認證人員每日查核粉碎分類處理業進料處理過程之非允收物
        ,若經查核其雜質率超過百分之十五,稽核認證人員應立即填寫
        「緊急 (例外) 情形通知單」傳真告知管制中心,並由管制中心
        通報環保署。
    8 遞送文件:
    (1) 稽核認證人員於稽核場所完成稽核認證作業當日,應立即彙整相
        關文件資料並於當週內送至管制中心,審查進廠回收量。
    (2) 稽核認證人員應核對「廢車殼進廠 (場) 紀錄表」所列資料與磅
        單是否相符,是否有缺件情形,並將稽核結果填於「廢車殼進廠
         (場) 紀錄表」之稽核欄,粉碎分類處理業人員應會同簽名。
    (3) 遇有缺件或簽核不完整情形,稽核認證人員應即填寫「文件補正
        通知單」,分別通知粉碎分類處理業及管制中心。粉碎分類處理
        業於接獲補正通知後,應在七日內將補正文件親自交予稽核認證
        人員或以限時掛號寄至管制中心。
6.2 廢車殼處理稽核認證作業
6.2.1 稽核認證場所
      稽核認證場所為粉碎分類處理業於主管機關登記之作業場址。
6.2.2 稽核認證頻率及時間
      1 每日現場稽核時間:週一至週五之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
      2 稽核認證人員得於上述稽核認證作業時間以外之任何時間至粉碎
        分類處理業進行不定期稽核,粉碎分類處理業應配合辦理不得拒
        絕。
6.2.3 處理量稽核認證流程
      廢車殼處理量稽核認證作業流程如圖 6-2  所示。主要程序說明如
      下:
      1 查核操作報表及紀錄
      (1) 提送操作月報表
          A 粉碎分類處理業不得將廢車殼及非屬廢車殼之金屬混合投料
            處理;同時其再生料亦須分開 (區) 存放,以利廢車殼稽核
            認證作業質量平衡之驗算。
          B 粉碎分類處理業每日應詳實填寫「廢車殼操作日報表」,且
            於次一工作日交予稽核認證人員,每月七日以前應詳實填寫
            「廢車殼操作月報表」 (如廠方自有之操作月報表已涵蓋表
            內項目,亦可使用) ,提交稽核認證人員。
          C 粉碎分類處理業如實施非屬廢車殼粉碎分類作業之作業時 (
            如廢鐵粉碎分類作業) ,應針對此粉碎分類作業個別填製其
            操作月報表,以備稽核認證團體查核。
          D 粉碎分類處理業於環保署核准進行非屬廢車殼粉碎分類之作
            業後,應配合稽核認證團體於每月底前提報次月之處理計畫
            ,且應載明處理類別 (廢車殼或非屬廢車殼) 之詳細日期及
            作業區間。
          E 粉碎分類處理業每日須依機械運作起迄時間,定時記錄其電
            錶度數於操作日報表,以備查核。
      (2) 再生料計量、庫存及出貨紀錄
          A 粉碎分類處理業應於次月七日前執行再生料定期盤點,並逐
            車裝載過磅,以確認其庫存量。
          B 再生料出貨時應詳填「再生料出廠 (場) 紀錄表」,並檢附
            相關出貨單及磅單。
      (3) 衍生廢棄物 (ASR)  處理紀錄
          A 粉碎分類處理業對粉碎分類所產生之衍生廢棄物 (ASR),須
            依環保署相關作業規範及「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廢棄物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進行貯存、清
            除、處理及最終處置作業。ASR 清除處理量須超過當月 ASR
            產生量的 90 %以上,並須出具廢棄物遞送聯單與最終處置
            之相關證明。
          B 粉碎分類處理業須遵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適時處理衍
            生廢棄物 (ASR),廠內貯存量不可超過當月產生量的 10 %
            以上。當月 ASR  清除比例未達 90 %時,核發當月 70 %
            之認證處理量。未核發部分俟當月剩餘 ASR  量清除處理完
            畢,於次月核發暫緩核發之認證處理量。
          C 粉碎分類處理業委託之 ASR  處理機構發生外力不可抗拒之
            因素時 (如臨時發生故障、遭受民眾圍廠、擋路等) ,以致
            廠內 ASR  清除處理量無法超過當月 ASR  產生量的 90 %
            ,粉碎分類處理業得向環保署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經認可後得以變更處理機構。
          D 稽核認證團體除稽核 ASR  出廠紀錄及每月審查粉碎分類處
            理業出具之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證明文件外,得由環保署發
            文通知粉碎分類處理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及最終處置廠配合
            稽核認證團體執行不定期稽查,並發文告知各地方環保局對
            轄區內之粉碎分類處理業所產生之 ASR  加強查核工作,以
            監督 ASR  之貯存、清除及處理情形。
          E 於暫存區所掉落之塑膠碎片、碎玻璃及塵土等,每日應會同
            稽核認證人員過磅,始可進入 ASR  貯存區,惟此部分以當
            日進料量 2%為上限,超過部分自進料量中扣除。
      (4) 粉碎分類處理業應於每日詳實填寫各式控管表單,並彙整有關
          附件一併提交稽核認證人員,包括:
          A 廢車殼進廠 (場) 紀錄表。
          B 再生料出廠 (場) 紀錄表。
          C 廢車殼粉碎分類廠操作日報表
          D 地磅磅單、出貨單及相關報表。
          E 監視錄影帶 (依稽核認證團體要求提供) 。
      (5) 所有表單、磅單均應經稽核認證人員現場簽章確認,粉碎分類
          處理業簽章應包括公司章、負責人 (或代理人) 及承辦人章。
      (6) 提報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粉碎分類處理業應於每月月底前將
          廢車殼進廠 (場) 紀錄表、再生料出廠 (場) 紀錄表、廢車殼
          粉碎分類廠操作日報表及操作月報表提報稽核認證團體審核。
      (7) 稽核認證團體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按稽核認證審核結果,核計
          認證處理量並核發「廢車殼處理量證明單」。若稽核認證團體
          對於相關資料存有疑問時,須進行澄清及查證作業,得延緩核
          發「廢車殼處理量証明單」之時間。
      (8) 粉碎分類處理業於每月請款時,應檢附相關財務報表以供環保
          署備查。
      2 每日現場稽核
      (1) 稽核認證人員至粉碎分類處理業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時間為週一
          至週五之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粉碎分類處理業應配合於稽
          核認證作業時間內,在稽核認證人員會同下,進行進料處理及
          相關進出貨作業。
      (2) 稽核認證人員於廢車殼進廠卸貨時,應查核粉碎分類處理業是
          否查驗非允收物並確實填寫非允收物種類及重量。
      (3) 稽核認證人員至粉碎分類處理業,除檢查每日進出紀錄表、操
          作日報表應檢附之資料是否齊全及電錶度數紀錄是否確實外,
          並現場查看廢車殼進廠時廠方人員是否嚴格執行非允收物之查
          驗與登錄,計量設備裝置即時列印、電錶及監視錄影設備等功
          能是否運行正常。
      (4) 現場稽核認證人員若發現計量及監視錄影等設備有異常情形或
          可能影響稽核認證作業時,粉碎分類處理業應立即調整及改善
          。
      (5) 稽核認證人員應依環保署規定查核各類物品之貯存、清除與處
          理要求規定,若不符規定,粉碎分類處理業應立即改善。
      (6) 遇有機械設備及監視錄影設備功能故障時,粉碎分類處理業除
          當場通知現場稽核認證人員外,應填寫緊急情形通知單傳真至
          稽核認證團體報備,並儘速修復。若稽核認證人員發現異常情
          形足以影響稽核認證作業時,粉碎分類處理業應立即停止現場
          作業,而當日於設備功能正常下之進料處理量,現場稽核認證
          人員應予簽認。修復時亦需立即通知現場稽核認證人員及傳真
          通知稽核認證團體。
      (7) 已運交粉碎分類處理業之廢車殼,未經處理完成,因特殊情事
          須運離廠區時,粉碎分類處理業應先報經環保署同意,於三個
          工作日中午十二時前傳真廢車殼出貨通知單通知稽核認證團體
          ,並於離廠時由現場稽核認證人員確認。
      (8) 粉碎分類處理業應提示廢車殼出貨通知單、出貨單、磅單及出
          貨流向等資料,影印後加蓋公司大小章及核與正本相符章提交
          稽核認證人員,經審核如有缺件或簽核不完整情形,稽核認證
          團體應填寫文件補正通知單,通知粉碎分類處理業於七日內以
          限時掛號寄至稽核認證團體。
      3 稽核文件及 CCTV 查核審核
      (1) 稽核文件查核,包括:
          A 檢附相關資料、憑證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檢查。
          B 檢查各單位簽核是否完整。
          C 確認相關資料數據已鍵入電腦資料庫系統,並核對正確無誤
            。
      (2) 稽核認證團體收取監視錄影帶後,應監看 CCTV 監視錄影帶內
          容,檢查作業環境是否有異常狀況。
      4 核定認證處理量
      (1) 每月十五日前統計前一月之回收進廠量、進料處理量、再生料
          產量、ASR 產量及月庫存盤點量。
      (2) 核算公式
          當月認證處理量=當月進料處理量
      (3) 每月廢車殼粉碎分類處理後再生料及 ASR  之總產生量應等於
          每月廢車殼進料處理量,並以 2%為其進料處理量之容許誤差
          。稽核認證團體於每月十五日前以再生料、ASR 出廠紀錄表及
          再生料、ASR 月庫存盤點量等資料,驗算其上月合理之廢車殼
          進料量。
      (4) 依「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粉碎分
          類處理業之廢車殼處理後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至少需達  60
          %以上。
      (5) 再生料及 ASR  之總產生量與操作月報表所紀錄之進料處理總
          重量差異不得大於 2%。
      (6) 為確認粉碎分類處理業於當月月底前能適時清除、處理廢車殼
          所產生之 ASR,其 ASR  清除比例達 90 % (含) 以上時,始
          得核發全數之認證處理量。
      5 粉碎分類補貼費用
        申領粉碎分類補貼費用所開立之發票請款買受人應為「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發票品名為「廢車粉碎分類補貼
        費」。


          ┌──────────┐
    ┌──┤      計量設備      │
    │    │ (CCTV監視錄影) │
    │    └─────┬────┘
    │                ├─────────┐
    │                ↓                  ↓
    │    ┌──────────┐  ┌─────┐
    │    │      產品計量      │  │ASR 貯存  │
    │    └─────┬────┘  └──┬──┘
    ↓                ↓                  ↓
┌───┐┌──────────┐  ┌──────┐
│月量存││      庫    存      │  │ASR 清運磅單│
│量盤量│└─────┬────┘  └──┬───┘
└───┘            ↓                  ↓
          ┌──────────┐  ┌─────────┐
          │        出貨單      │  │提送委託清運聯單及│
          └─────┬────┘  │相關證明          │
                      ↓            └─────────┘
          ┌──────────┐
          │提送操作紀錄及報表  │
          └─────┬────┘
                      ↓
          ┌──────────┐
          │    定期現場稽核    │
          └─────┬────┘
                      ↓
          ┌──────────┐
          │      遞送文件      │
          └─────┬────┘
                      ↓
          ┌──────────┐
          │  稽核認證團體審核  │
          └─────┬────┘
                      ↓
          ┌──────────┐
          │質量平衡公式驗算進料│
          │量                  │
          └─────┬────┘
                      ↓
          ┌──────────┐
          │核定稽核認證處理量  │
          └──────────┘
          圖 6-2  廢車殼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流程
 
6.2.4 衍生廢棄物流向追蹤及處理
      1 基本資料之建立
        稽核認證團體得對粉碎分類處理業之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之種類
        、產量、用途及流向進行調查與記錄。
      2 現場勘查
        稽核認證團體於調查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之用途及流向後,得實
        地勘查其實際之處理結果。
      3 查核方式
      (1) 取得粉碎分類處理業彙總之再生料及衍生物之產出明細,逐項
          追蹤流向。
      (2) 再生料
          A 查核其出售對象是否合理。
          B 查核是否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等證明文件。
          C 將收取之出售價款核對至銀行存摺或對帳單。
          D 出售對象出具之簽收聯。
          E 出售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者,查核其出口報表、外匯水單等
            證明文件。
          F 尚未出售者,言明是否已作適當控管及記錄。
          G 未有適當書面證明產品之銷售者,將自銷售量中剔除,並改
            列入庫存量。
      (3) 衍生廢棄物
          A 了解並彙總各種衍生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注意有無二次污
            染之情形。
          B 若屬贈送他人作其他用途使用者,查核其簽收聯,及是否應
            向環保署登記,如需登記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註明其用途
            。
      (4) 稽核認證人員認為有必要取得有關憑證之影本,粉碎分類處理
          業應配合提供。
6.2.5 會計查核
      1 稽核場所:為向主管機關登記核可之粉碎分類處理業。
      2 稽核頻率與時間:包括定期盤點與相關憑證稽核,稽核項目為廢
        機動車輛粉碎後產物 (包括廢棄物、再生料及有價物品等) 。除
        另有規定外,定期盤點實施頻率分為每個月和六個月實施一次,
        相關憑證稽核實施頻率為每六個月實施一次。
      3 定期盤點
      (1) 每月庫存盤點
          A 粉碎分類處理業進廠之廢車殼及其所產出之再生料應分開 (
            區) 存放,其再生料及 ASR  於每月月底前亦應分別至少一
            次實際稱量過磅,以確認當月再生料及 ASR  之確實產出量
            。
          B 稽核認證團體依據再生料出廠 (場) 紀錄表、廢車殼粉碎分
            類處理業操作日報表核算上月再生料及 ASR  產生量,並於
            每月月底進行再生料及 ASR  盤點作業,以確認前月庫存量
            ;粉碎分類處理業應於稽核認證團體進行盤點前先將庫存區
            配置圖提報現場稽核認證人員,同時應配合逐車裝載過磅,
            以確認其庫存量。庫存盤點基準日以上月月底為準。
          C 庫存量盤點結果應作成紀錄,並由稽核認證人員及粉碎分類
            處理業代表會同簽認。
      (2) 半年盤點
          A 盤點作業之執行由粉碎分類處理業負責初盤,稽核認證團體
            負責複盤,並出具認證報告。
          B 粉碎分類處理業之再生料須依規定整齊堆放於棧板上,或裝
            箱,或太空包裝袋等方式分區存放,各區域每箱或每棧板或
            每袋物品均應標示其繳庫日期、數量及進出存明細。
          C 粉碎分類處理業應於執行定期盤點一週前,將盤點計畫送交
            稽核認證團體,並辦理初盤。
          D 盤點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庫存盤點之初盤作業
            ˙複盤日期及參加盤點人員
            ˙盤點清冊
            ˙各項物品存放區域配置圖
          E 由稽核認證團體會同粉碎分類處理業人員一起進行定期盤點
            。
          F 定期盤點至少應抽取盤點清冊中 10 %的盤點項目進行複盤
            ,若盤點結果與初盤紀錄有差異時,應更正盤點結果,雙方
            並於更正處簽名確認。
      4 憑證稽核
        稽核認證團體於每六個月至粉碎分類處理業,針對已認證廢車殼
        之再生料之產量、用途或去向進行查核與追蹤。
      (1) 蒐集粉碎分類處理業基本資料,瞭解主要營業項目及組織型態
          。
      (2) 查核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有關廢車殼之處理作業流程,包
          括相關內部憑證及表單。
      (3) 已投入廢車殼處理量,粉碎分類處理業是否備有領料單,所領
          用數量是否過磅,應核對領料單、磅單與投入處理量是否相符
          。
      (4) 查核廢車殼之再生料或衍生廢棄物入庫數量,以及是否備有入
          庫表單。
      (5) 粉碎分類處理業是否備有再生料進銷存明細表,如有應與相關
          表單核對。
      (6) 再生料及其廢棄物用途及去向稽核程序:
          ˙查核其出售對象是否合理
          ˙查核是否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等證明文件
          ˙出售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者,查核其出口報單、外匯水單等
            證明文件
          ˙尚未出售者,是否已作適當的管理與紀錄
          ˙彙總各種無價品後續清除或處理方式,注意有無二次污染之
            情形
          ˙若屬贈送他人做其他用途使用者,查核其簽收單據,並註明
            用途稽核認證人員若認為有必要取得相關憑證影本,粉碎分
            類處理業應配合提供;憑證或單據未經相關單位及權責人員
            簽章者,將不予認定,並自紀錄報表中剔除。
      5 差異處理
        相關憑證稽核及定期盤點後,結算稽核期間再生料及廢棄物總產
        生量,並與操作日報表所載累計實際進料處理總重量比較,若發
        生產品及廢棄物總產生量差異超過 5%時,將提報環保署。
      6 財物營運分析
        稽核認證團體對於僅經營應回收廢棄物之粉碎分類處理業,應針
        對其財物及營運狀況進行分析,以掌握其營運狀況是否正常。
7.0 異常現象處理與追蹤
    異常現象處理與追蹤作業流程如圖 7-1  所示。

                      ┌──────┐
                      │異常狀況發生│
                      └───┬──┘
            ┌────────┴────────┐
            ↓                                  ↓
  ╭─────────╮              ╭──────────╮
  │粉碎分類處理業發現│              │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
  ╰────┬────╯              ╰────┬─────╯
            ↓                                  ↓
┌─────────────┐        
┌───────────┐
│3小時內傳送緊急倒外通知單│        │立即填寫緊急例外通知單
│
└─────┬───────┘        
└────┬──────┘
            └────────┬────────┘
                              ↓
                  ┌────────────┐
                  │傳送/填寫時是否已經修復│
                  └─────┬──────┘
                ┌──────┴────────┐
                ↓                              ↓
        ┌───────┐      
┌──────────────┐
        │是否為重大異常│      │稽核認證團體追蹤異常修復結果
│
        └───┬───┘      
└───────┬──────┘
      ┌────┴──────┐                │
    否↓                      ↓                │
┌──────────┐┌─────────┐  │
│稽核認證團體視情況以││填寫重大異常通知單│  │
│電話聯繫或派員處理  │└──┬──────┘  │
└──┬───────┘      ↓                │
      ↓                ┌──────────┐│
┌──────────┐│稽核認證團體初步處理││
│異常狀況恢復後傳真復│└──┬───────┘│
│原情形通知單        │      ↓                │
└──┬───────┘┌──────────┐│
      │                │當日通報環保署重大異││
      │                │常處理情形          ││
      │                └──┬───────┘│
      └──────────┬┴────────┘
                            │
                            ↓
                    ┌────────┐
                    │異常資料建檔彙整│
                    └───┬────┘
                            ↓
                    ┌────────┐
                    │提報環保署異常追│
                    │蹤處理結果      │
                    └────────┘
                圖 7-1  粉碎分類處理業異常處理追蹤流程
 
7.1 異常現象定義
    異常現象在此定義為廢車殼回收清除處理過程當中,可能導致任何潛
    藏風險或弊端的因素、現象或情事。
7.2 異常現象處理程序
    1 當場反應行動
      發現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採取行動,積極掌握當場的證據力。首先
      ,必須將異常現象牽涉的人、事、時、地、物皆清楚記錄下來。並
      且將相關的證據 (如物品、文件、單據等) 留置下來,待進一步判
      斷與調查。
    2 立即向管制中心回報
      發現異常現象並且當場採取適切的行動後,立即向管制中心回報,
      並待管制中心進一步指示。
    3 管制中心案例研判
      管制中心接到異常現象的回報,立即會診研判有關的證據,或要求
      補強相關資料,並且積極與相關單位查詢與釐清任何可疑或不確定
      事項。經研判,若屬合理可接受事項,則保留紀錄列為爾後相關事
      務的參考。若經研判,仍有可疑或不明確之處,則向主管機關反映
      並以「異常事件回報表」向主管機關呈報。
7.3 異常現象追蹤
    既經初步當場採證與相關查詢與釐清,而仍有可疑處,則向環保署核
    備後,要求相關單位提出合理說明且提具支撐證據,並擴大範圍進行
    後續的追究與調查工作。
7.4 須立即通報異常現象
    執行稽核認證工作,如有發現「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
    十一條列舉之異常現象,應立即通報環保署處理。異常狀況包括:
    1 遺失已稽核認證之廢車殼或再生料、衍生廢棄物。
    2 未報經管理委員會同意積存廢車殼之再生料、衍生廢棄物超過二個
      月之產生量,或停止處理廢機動車輛或其再生料、衍生廢棄物。
    3 變更公司名稱或負責人。
    4 發現有嚴重污染環境之情事。
    5 雜質率超過百分之十五。
    6 遭停工或停業處分。
    7 其他重大異常情形。
8.0 缺失記點、認證量扣量及稽核認證暫停與恢復
8.1 缺失記點
    粉碎分類處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稽核認證團體報請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同意後
    ,予以記點。
    1 下列情事之一者,記點一點:
    (1) 報表登錄錯誤,經通知更正仍不更正者。
    (2) 未依本手冊規定之期限傳送或提供相關必要資料者。
    (3) 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堆置雜亂,或相關紀錄文件
        不完備,致稽核認證團體無法進行盤點者。
    (4) 計量設備過磅時間與 CCTV 監視錄影帶中之時間相差超過三分鐘
        以上,經稽核認證團體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
    (5) 部分 CCTV 攝錄影監視功能失常,經稽核認證團體要求改善仍未
        改善者。
    (6) 當日應投料處理而未處理完之已過磅廢車殼,未依規定重新過磅
        者。
    (7) 作業環境不符相關環保要求與規定。
    (8) 其他經管理委員會認定應予記點者。
    2 下列情事之一者,記點三點:
    (1) 未依認證作業規範配合稽核證人員執行稽核認證作業,致使查驗
        核對困難者。
    (2) 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將已完成進廠認證之廢車殼運離廠區者。
    (3) 其他經管理委員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
8.2 認證量扣量
    粉碎分類處理業若有重複過磅、調整稽核認證設施或人為及其他等因
    素,造成增加稽核認證量時,管理委員會得依情節,核算不當增加之
    稽核認證量,予以扣除調整。
    粉碎分類處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稽核認證團體依本手冊所定之
    扣量 (重) 規定,予以扣量 (重) :
    1 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當日進料量:
    (1) CCTV  監視系統錄製不完全,致該時段無法辨識,且未於接獲通
        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合理說明及相關證明資料者。
    (2) 未經稽核認證團體同意而於非稽核認證時間進行進料處理及相關
        進出貨作業者。
    (3) CCTV  攝錄影監視功能失常,未經稽核認證團體確認而仍持續進
        行進料處理及相關進出貨作業者。
    (4) 進料自動磅秤超過有效期限 (有效日期) 者。
    (5) 進料自動磅秤功能失常者。
    2 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當日進廠量:
    (1) 進廠計量地磅超過有效期限 (有效日期) 者。
    (2) 進廠計量地磅功能失常且未依本手冊作業規範辦理者。
    3 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當月進料量:
    (1) 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將已完成進廠認證之廢車殼運離廠區者。
    (2) 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未達 60 %以上者。
    (3) 同一工作日同時處理廢車殼及非屬廢車殼之金屬者。
    (4) 未配合稽核認證團體進行庫存量盤點者。
    (5) 發現有嚴重異常違規情形時,如監視錄影設備顯示廠內廢車殼庫
        存區有異常堆積或減少等情形,且無法合理說明者。
    (6) 提供虛偽不實之ASR出貨流向、稽核文件或憑證者。
    4 其他扣量
    (1) 廢車殼投料處理時發現非允收物,由稽核認證人員依「廢車殼進
        廠非允收物檢驗扣重標準表」罰扣之。
    (2) 當月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之總產生量與報表所載進料處理總量比
        較,若差異超過 2%,未達 5%時,扣除 2%之容許誤差後,所
        得比例推算相對應之處理量,並依質量平衡公式反推當月進料量
        扣除。
    (3) 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之總產生量與報表所載進料處理總量比較,
        若差異超過 5%時,扣除 2%之容許誤差後乘以二倍,所得比例
        推算相對應之處理量,自當月之認證處理量中扣除。
    5 其他經管理委員會認定應予扣量 (重) 之情形者。
8.3 稽核認證暫停與恢復
8.3.1 稽核認證暫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委員會得依職權暫停粉碎分類處理業之稽
      核認證:
      1 對主管機關、稽核認證人員或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施以暴力
        性的行為,應暫停稽核認證二年。
      2 對主管機關、稽核認證人員或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施以非暴
        力性的威脅,應暫停稽核認證六個月至一年。
      3 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稽核認證一個月:
      (1) 拒絕主管機關、稽核認證人員進入粉碎分類處理業進行稽核認
          證及查核作業。
      (2) 拒絕提供稽核認證及查核工作所需相關文件或資料。
      (3) 依本手冊規定記點每三個月累計超過十點者。
      4 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稽核認證至完成改善為止:
      (1) 違反「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者。
      (2) 廠 (場) 址或作業區域與申請受補貼資格文件不符者。
      (3) 拒絕提供查核所需場地、設備及作業需求等情事者。
      (4) 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積存再生料或衍生廢棄物超過三個月之產
          生量,或積存之再生料或衍生廢棄物未於管理委員會同意之期
          限內處理者。
      (5) 變更公司名稱或負責人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變更者。
      (6) 提供資料、紀錄、憑證不齊全、不符實際狀況或交代不清,無
          法依據該資料、紀錄、憑證對清運廢物品的進貨、庫存、領發
          料及出貨加以查核,經書面通知,仍未能改善。
      (7) 機器設備無法正常運轉且影響稽核認證作業的進行或該粉碎分
          類處理業的正常作業,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能修復。
      (8) 整個 CCTV 監視系統功能失常者。
      (9) 連續三個月發生嚴重異常違規情形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則
          暫停認證至完成改善為止。
      5 計量設備功能失常者,暫停該計量設備之磅重認證作業至完成改
        善為止。
      6 因回收清除處理應回收廢棄物致違反環保法令遭處分,管理委員
        會得因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當地民眾之舉發,暫停稽核認證,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改善完成者,恢復稽核認證。
      7 經管理委員會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停止補貼者,停止稽
        核認證。
8.3.2 稽核認證恢復
      粉碎分類處理業於稽核認證暫停期限屆滿或改善完成後,始得向管
      理委員會申請恢復稽核認證作業。
9.0 文件管理
9.1.受補貼機構文件管理
    粉碎分類處理業應建立廢車殼之回收清除處理紀錄及相關過磅資料,
    且至少應保存五年以上
9.2.稽核認證團體文件管理
    1 所有稽核認證相關資料、憑證及其他相關文件均應集中管制,並依
      回收物品類別建檔列管保存五年,監視錄影帶則保存三個月。任何
      表單之修正,應於錯誤部分更正為正確之記錄,並蓋章確認。
    2 稽核認證團體應於每單月十五日前彙整前二個月已認證完成的稽核
      認證量等相關稽核認證資料提報環保署備查。
    3 稽核認證團體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之十五日前彙整前六個月稽核認
      證量、異常情形分析、設施標準之查核報告及改善建議送環保署備
      查。
10.0  異議處理
      1 粉碎分類處理業若對於現場稽核認證程序或結果有異議,應於接
        獲環保署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或事發時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
        相關事證向環保署提出書面申訴。必要時,環保署將派員現勘查
        證。
      2 完整書面申訴事項內容應包括:機構名稱、陳述者職稱姓名、發
        生日期與時間、申訴內容等。
      3 申訴事項經環保署審議准予修正或調整,稽核認證團體應於接獲
        環保署通知七個工作日內,將修正或調整結果函報環保署及粉碎
        分類處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