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
行要點」第五點之規定,因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
除處理設施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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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興辦事業計
畫(以下簡稱事業計畫)者,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之主管機關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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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施如下:
(一)垃圾(含灰渣)衛生掩埋場。
(二)垃圾焚化廠。
(三)水肥處理廠。
(四)垃圾堆肥場(廠)。
(五)廢棄物轉運及資源回收設施。
(六)其他經本署認定有效之回收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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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地機關提出事業計畫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十份,向一般廢棄物
回收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如附件一)。
(二)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施預定用地資料表(如附件二)。
(三)興辦計畫土地使用清冊(格式如附件三)。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五)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與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應著色表示)。
附件一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規範
一、現況分析:包括人口、一般廢棄物量及回收清除處理狀況(含垃圾減
量及回收情形)等分析。
二、計畫內容:包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場址評選、擇定場址位置、
當地背景環境概況、工程項目、內容及佈置(並以圖表示)、計畫回
收清除處理量、經費概估等。(如為農地應包括「農地變更」使用說
明)
三、營運管理:包括進場管制、作業方法、污染防治設施操作管理、安全
衛生及緊急應變措施、環境監測、未來封閉之環境維護與再利用計畫
。
四、計畫期程。
五、預期效益。
附件二
市
市或縣(市) 鎮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區預定用地資料表
鄉
┌─┬───┬┬──┬──────┬┬──┬──────┬┬─┐
│壹│1 面積││公頃│每日廢棄物量││公噸│預期使用年限││年│
│ ├───┼┴──┴─┬──┬─┴┼──┼─────┬┴┴─┤
│土│2 座落│市或鄉鎮市│地段│地號│地目│等則 │ │
│地│ ├─────┼──┼──┼──┼─────┼───┤
│概│ 地點│ │ │ │ │ │ │
│況├───┼────┬┴──┴┬─┴──┼─────┼───┤
│ │3 權屬│所有權人│管理人 │現使用人│4 編定用途│ │
│ │ ├────┼────┼────┤ │ │
│ ├───┼────┴────┴────┴─────┴───┤
│ │5 目前│1 距離住戶 公尺 │
│ │ 使用│2 常年風向: │
│ │ 情形│3 地上物狀況 │
│ ├───┼─┬─┬─┬─┬─┬─┬──┬────┬────┤
│ │6 土地│地│河│國│保│海│低│一段│可否作為│可 │
│ │ 使用│坡│川│有│安│ │窪│農地│一般廢棄│ ( ) │
│ │ 環境│地│地│林│林│邊│農│ │物處理場│ │
│ │ │ │ │ │ │ │地│ │ │ │
│ │ ├─┼─┼─┼─┼─┼─┼──┤ ├────┤
│ │ │ │ │ │ │ │ │ │ │否 │
│ │ │ │ │ │ │ │ │ │ │ ( ) │
├─┼───┼─┴─┴─┴─┴─┴─┴──┼────┴────┤
│貳│一 將│1 是否會影響環境衛生 │說明: │
│ │ 來│ │ │
│用│ 設│ │ │
│地│ 置│ │ │
│取│ 一├──────────────┼─────────┤
│得│ 般│2 是否會影響水源 │說明: │
│可│ 廢│ │ │
│能│ 棄│ │ │
│情│ 物│ │ │
│形│ 回│ │ │
│ │ 收├──────────────┼─────────┤
│ │ 清│3 是否會影響農業生產 │說明: │
│ │ 除│ │ │
│ │ 處│ │ │
│ │ 理│ │ │
│ │ 設│ │ │
│ │ 施├──────────────┼─────────┤
│ │ 後│4 是否會影響自然生態保樣 │說明: │
│ │ 環│ │ │
│ │ 境│ │ │
│ │ 說│ │ │
│ │ 明│ │ │
│ ├───┼──────────────┼─────────┤
│ │二 用│1 是否曾遭遇民眾反對 │說明: │
│ │ 地├──────────────┼─────────┤
│ │ 計│2 如是私有地其願意處分 │說明: │
│ │ 畫├──────────────┼─────────┤
│ │ │3 如是公有土地其可能取得情形│說明: │
├─┼───┼──────┬───┬───┴──┬──────┤
│參│一 用│1 垃圾 (含灰│ │三 經費來源│設施位置圖及│
│ │ 途│ 渣) 衛生掩│ │ │交通略圖 │
│未│ │ 埋場 │ │ │ │
│來│ ├──────┼───┼──────┼──────┤
│展│ │2 垃圾焚化廠│ │擬請: │ │
│望│ ├──────┼───┤1 中央補助:│ │
│ │ │3 水肥處理廠│ │ │ │
│ │ ├──────┼───┤ │ │
│ │ │4 垃圾堆肥廠│ │ │ │
│ │ ├──────┼───┼──────┼──────┤
│ │ │5 廢棄物轉運│ │2 直轄市政府│ │
│ │ │ 及資源回收│ │ 自籌: │ │
│ │ │ 設施 │ │ │ │
│ │ ├──────┼───┤ │ │
│ │ │6 其他經環保│ │ │ │
│ │ │ 署認定有效│ │ │ │
│ │ │ 之清除處理│ │ │ │
│ │ │ 方法及設施│ │ │ │
│ ├───┼──────┼───┼──────┼──────┤
│ │二 經│1 土地 │ │ │ │
│ │ 費├──────┼───┼──────┤ │
│ │ 預│2 規劃 │ │3 縣 (市) 政│ │
│ │ 估├──────┼───┤ 府自籌 │ │
│ │ │3 主體工程 │ │ │ │
│ │ ├──────┼───┤ │ │
│ │ │4 重機械 │ │ │ │
│ │ ├──────┼───┼──────┤ │
│ │ │5 外水外電 │ │4 鄉鎮市公所│ │
│ │ ├──────┼───┤ 自籌: │ │
│ │ │6 獎勵金 │ │ │ │
│ │ ├──────┼───┤ │ │
│ │ │7 其他 │ │ │ │
│ │ ├──────┴───┼──────┼──────┤
│ │ │合計 (萬元) │合計: (│申請機關: │
│ │ │ │萬元) │簽章 │
└─┴───┴──────────┴──────┴──────┘
附件三
┌──────────────────────────────┐
│ 市或縣 (市)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施用地土地使用清冊│
├────────────┬───┬─────┬─┬─────┤
│土地標示 │原使用│請變更編定│土│備 註 │
│ │分區及│為特定目的│地│ │
│ │編定類│事業 (一般│所│ │
│ │別 │廢棄物回收│有│ │
│ │ │清除處理設│權│ │
│ │ │施) 用地面│人│ │
│ │ │積及用途 │姓│ │
│ │ │ │名│ │
├───┬─┬─┬─┬──┼─┬─┼──┬──┼─┼─────┤
│市或鄉│段│小│地│面積│使│編│面積│用途│ │ │
│鎮市 │ │段│號│ │用│定│ │ │ │ │
├───┼─┼─┼─┼──┤分│類├──┤ │ │ │
│ │ │ │ │公頃│區│號│公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
├───┴─┴─┴─┴──┴─┴─┴──┴──┴─┴─────┤
│ 需地機關: │
│ 地址: │
│ 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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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需地機關提出事業計畫後,應即會同有關單
位查核書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實地勘查,於簽同興辦
事業計畫審查表核予同意後(如附件四)、併興辦事業計畫與會勘報
告(如附件五)各一份,徵得變更編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後
,函覆需地機關。
前項實地勘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單位
參加。
附件四
┌──────────────────────────────┐
│非都市土地變更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
│審查表 │
├──┬─────────────┬────┬────────┤
│需地│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機關│ │ │ │
├──┼─────────────┼──┬─┴─┬──┬───┤
│土地│ 市 │ │ │變更│ 公頃│
│座落│ 鄉 地段 地號等 │筆數│ 筆│面稱│ │
│ │ 鎮 │ │ │ │ │
├──┼─────────────┼──┴─┬─┴──┼───┤
│審查│審查事項 │查對結果│審查意見│審查單│
│單位│ │ │ │位核章│
├──┼─────────────┼────┼────┼───┤
│地︵│1 用地是否符合變更編定為特│是□否□│ │ │
│政處│ 定目的事業用地原則。 │ │ │ │
│局、│2 地籍圖謄本有無著色。 │是□否□│ │ │
│ 科│ │ │ │ │
│ ︶│3 土地登記簿謄本是否齊全。│是□否□│ │ │
├──┼─────────────┼────┼────┼───┤
│建︵│1 是否位於河川行水區。 │ │ │ │
│設工│2 是否位於自來水源水質水量│是□否□│ │ │
│局務│ 保護區。 │ │ │ │
│ 局│3 是否影響水利及灌排水等設│是□否□│ │ │
│ ︶│ 施。 │ │ │ │
│ │4 申請用地是否臨接道路 (道│是□否□│ │ │
│ │ 路寬度、臨接長度是否得為│ │ │ │
│ │ 目得事業建築使用) 。 │ │ │ │
├──┼─────────────┼────┼────┼───┤
│農 │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規│是□否□│ │ │
│業 │定。 │ │ │ │
│局 │ │ │ │ │
├──┼─────────────┼────┼────┼───┤
│社︵│1 是否符合墳墓用地相關規定│是□否□│ │ │
│會科│ 。 │ │ │ │
│局︶│2 其他 │是□否□│ │ │
├──┼─────────────┼────┼────┼───┤
│環 │1 申請書件是否齊全。 │是□否□│ │ │
│保 │2 土地會勘是否同意。 │是□否□│ │ │
│局 │3 是否在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是□否□│ │ │
│ │ 離內之地區。 │ │ │ │
├──┼─────────────┼────┼────┼───┤
│其 │ │ │ │ │
│他 │ │ │ │ │
├──┼─────────────┴────┴────┴───┤
│備 │1 如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應函請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第│
│註 │ 二辦公室各區糧食管理處派員會同辦理。 │
│ │2 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程序辦理。 │
│ │3 請需地機關於相關位置圖上標明申請用地臨接路寬度尺寸。│
└──┴───────────────────────────┘
┌──────────────────────────────┐
│附件五 │
│┌────────────────────────────┐│
││ 市 ││
││市或縣 (市) 鄉設置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施用地會勘報告││
││ 鎮 ││
│├─────┬─────────────┬─┬──────┤│
││ 會勘時間 │ │會│ ││
│├─────┼─────────────┤勘│ ││
││ 來函單位 │ │單│ ││
││ 及文號 │ │位│ ││
│├─────┼─────────────┤及│ ││
││ 勘查土地 │ │人│ ││
││ 地號 │ │員│ ││
│├─────┼─────────────┤ │ ││
││ 面稱 │ │ │ ││
│├─────┼─────────────┤ │ ││
││ 土地使用 │ │ │ ││
││ 分區及編 │ │ │ ││
││ 定種類 │ │ │ ││
│├─────┼─────────────┤ │ ││
││ 土地所有 │ │ │ ││
││ 權人 │ │ │ ││
│├──┬──┴─────────────┴─┴──────┤│
││ 會 │ ││
││ 勘 │ ││
││ 單 │ ││
││ 位 │ ││
││ 意 │ ││
││ 見 │ ││
│├──┼─────────────────────────┤│
││ 結 │ ││
││ 論 │ ││
│└──┴─────────────────────────┘│
│註:篇幅如有不足時,請自行勘酌增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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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需地機關應檢附第五點第一項同意函及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
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需地機關為所有權人時免附),依照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單位
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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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申請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與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在核准前,其土地
使用計畫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區域計畫內容及相關
審議規範同意。
(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規定辦理。
(四)申請保安林使用區之土地,非經森林法規定解除者,不得變更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五)涉及工廠設立登記者,應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六)使用農業用地,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七)申請使用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並開發之工業
區土地,應依工業區土地變更規劃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審
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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